房屋租賃發票備注怎么寫_租賃發票需要備注嗎?
特邀律師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發布,要求特定銷售行為開具發票時必須在發票備注欄備注規定的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所以,上述未按規定在發票備注欄填寫相關備注的行為,不僅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還直接影響計稅成本的扣除。
由于納稅人對發票備注欄中項目名稱的理解不同,導致納稅人在備注同一項目名稱內容時會有不同程度的差異。
一是對地名的理解不同。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及《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政部民行發〔1996〕17號)規定,地名包括樓群(含樓、門號碼)、建筑物等名稱。新建的居民地、城鎮街道等,必須在施工前確定名稱。所以對于房地產項目來說,須由民政部門對項目命名進行批復。比如某商住大樓通過民政部門的批復命名為“某某花園”。
二是對在政府部門備案的項目名稱理解不同。房地產開發項目事前須到當地所屬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申報立項、領取備案表。其中備案表中也會載明項目名稱。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要求備注的項目名稱,狹義上可以理解為發改委備案的項目名稱。
營改增后建安服務的發票備注欄有一種常見模式是“項目名稱+工程名稱”。該模式的形成主要有兩種原因:一是很多建安合同名稱是采用“項目名稱+工程名稱”的模式,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時直接備注合同名稱,在之前繳納營業稅時,有些地稅部門也要求備注工程名稱,財務人員形成了此種開票習慣;二是有些納稅人基于財務管理需求,也要求發票備注工程名稱。筆者認為相關文件要求的是備注項目名稱,并沒有反對備注其他信息,而且發票備注欄設計的初衷是為方便納稅人補充發票信息而設,采取“項目名稱+工程名稱”模式并未違反相關規定,可以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租賃發票備注欄一般都會注明:某年某月的租金。
正確的填寫,按實際用途填寫。
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租賃發票開具要注明金額,開票事項,尤其是租賃日期,可以在備注欄寫明具體從那年那月到到那年那月。
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注不動產地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拓展資料:
房屋租賃發票是專門針對房屋出租收入而設計開具的發票。房屋租賃發票是去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出開具申請、辦理開具手續,由地稅局代為開具。
一般租賃合同約定房屋租賃價格是否含稅,如果含稅,則由出租方去繳納稅金;如果不含稅,則由承租方去繳納稅金。
參考資料:
發票上要寫清租賃時間,要在備注欄備注房屋所在地,位置,單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