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么算_實習期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么算?
特邀律師
1、勞動法對急辭職是沒有規定的,按規定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例外,如果提前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不合理,不合法。
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時候才可以扣工資。
你給單位負責人說要離職,他應該是同意了的,這個不能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提前一個月通知可解除”這一條規定。你的情況應該是“經勞動者提出,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所以,單位不能扣發你的工資。
即便雙方約定了沒提前通知離職要扣發工資,打起官司來用人單位也不一定能贏,因為打官司的話, 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你的提前離職行為給他們造成了損失。即便能證明損失存在,也不能扣發工資,可以要求你賠償。不能簡單地用工資抵扣??郯l工資是另一個概念了。
你說的扣百分之二十,指的是勞動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按月從勞動者工資中扣,抵償損失。是按月扣,每月最多可以扣百分之二十,不是只能扣百分之二十。
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辭職如果里面包含春節是算在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辭職的時間里面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實習生辭職跟部門主管說下原因即可。 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的說法,提前一周就行。 既然是實習的話,如果是確定下來要走的話,提前一周就行了,跟部門主管說下原因。 工資問題不用當心,要是正規公司的話,人事部門會通知你的一些具體的相關流程的。只要你部門的主管和領導批了就可以了,到時就到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會告訴你的,只要照他的話做就行了。 或者到學校的管理部反映一下面對的問題,跟之前老師說的不一樣,讓學校與一其協商你的離職手續。這樣評語應該沒有什么大的問題 。像上面說的一樣,年前他們公司走的人可能是有點多,所以現在看起來人事部已經又明文規定了提前一月的事情。 能忍則忍,真忍不下來就請假,這樣他們也應該沒有在說請假也要提前一個月,可以先請一兩天,只要一批馬上請假變成離職的申請書,建議還是請學校出面幫忙,但是千萬不是很多同學都要走,不然他們堅決都不會批的。 拓展資料 作為大學生,實習其實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實習時因為不是正式的勞動者,所以實習期間要注意保障權益。那么,實習生怎樣保障權益?實習期注意事項有哪些? 權益不明確學生上當說不清 調查結果顯示,46%的學生自述有上當的經歷或感受,27%的學生實習時沒有簽訂實習協議。無故辭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資被列實習大學生權益受損現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學生在明知權益受損情況下選擇“忍氣吞聲”。 盡管簽訂書面實習協議的比例超過七成,但是學生主動要求簽訂合同的只有28人,簽訂企業、學生和學校三方實習協議的不到20%。協議內容幾乎是企業說什么就是什么,所以大學生一般只知道薪水、基本福利和實習時間,至于實習期間做什么、承擔什么工作責任、加班出差有什么待遇,85%左右的學生在實習之前“根本不知道”,而實習工作可能存在的隱患、安全注意事項,發生工傷等事故時雙方各應承擔的責任更很少寫進實習協議中。 69%的企業人事經理解釋,由于實習生與企業間非正常勞動關系,實習生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又沒有相關法律可依,實習生該享受百分之幾的正式員工待遇很多企業心里沒底。不少企業人事經理擔心,協議內容過于嚴謹,會增加管理成本和風險,甚至導致企業名利雙失的后果。但是,由于協議對雙方約束十分有限,一旦發生情況,常常是雙方各執一詞,不少學生由此產生“上當”的感覺。 在調查中發現,不管是企業無意還是有意為之,發生權益受損和實習糾紛時,71%的大學生采取“一走了之”的方法,21%的學生“忍受下去”,只有2%的學生有“據理力爭”的經歷,還有超過5%的學生選擇在網絡或其他媒體渠道披露和發泄,告誡其他人不要去實習,幾乎沒有人選擇“對簿公堂”。 有關人士建議,簽訂實習協議,特別是三方協議很有必要。這不僅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也是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隨著實習現象更普遍,企業和實習學生之間應該簽訂內容較為嚴謹的協議,以免日后發生爭議時說不清,傷及個人和企業的利益和名譽。同時,實習期間也應注意工作安全。一旦權益嚴重受損、企業不予解決和彌補時,大學生可以向勞動部門、工商部門或有關職能部門投訴。 管理不得法企業安全難保障 需要維護權益的不只是大學生。100%的受訪企業向實習學生支付薪酬,其中73%為月薪,27%的以日薪計。55%的人力資源經理表示對管理實習生感到困難,由于實習生與企業間不是勞動關系,實習生的身份仍然是學生,而非雇工,企業無法正常約束和管理實習生,工作連續性和企業信息安全性難以保障。不告而別、效率低下和破壞制度是實習生不受歡迎的三大理由。 約三分之二的企業提供的實習職位期限在三個月內。由于時間短,企業不可能投入太多的資源,調查顯示,只有8%的企業對實習生提供類似新員工的入職培訓,直管經理又無心培養,很多實習生按自己的想象工作,致使很多直管經理抱怨實習生對工作的幫助不大,反而“添亂”不少。 55%的企業表示,關于信息保密程度、資源配備、員工福利等方面對實習生缺乏把握。比如,該不該給實習生辦公室的鑰匙?員工內部分享的信息該不該包括實習生?員工的福利品該不該發給實習生?甚至該不該給實習生印名片?差異過大,無疑會挫傷實習生的工作積極性,甚至被實習生傳播出去影響企業形象。差異過小,又可能造成企業計劃外泄,企業利益受損。 此外,超過八成的企業對實習學生的自律性表示不滿,不少實習生利用企業的資源上網玩游戲、打長途電話、炒股票、打印和復印私人資料等等。很多企業表示,盡管公司并不限制或者禁止員工,但是作為實習生應該對自己要求更嚴格。大學生“說走就走”的風格,常常導致企業工作進程打亂,甚至影響工作。 相對于實習生維權,企業的維權更難。對于每年都需要實習生的企業來說,有計劃的實習生制度勢在必行。實習生制度在很多跨國公司已經實行,包括安排適合實習生能力和素質的工作崗位,提供針對實習生的培訓計劃和職業規劃,使實習生切實承擔起工作的責任,自覺學習和提高能力,最終把他們培養成能夠在畢業之后迅速融入公司文化的人才。 對于那些實習時間不長、無計劃轉正的實習崗位,企業更要對實習生進行實習前培訓,強調安全事項、企業規章制度和具體的崗位操作規范,并保存好所有相關的培訓記錄,這是構筑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而對于一些易發生傷害和事故的工作,除明確告知隱患外,可以為實習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以防患于未然。此外,企業應預先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泄密責任追查制度,并書面告知實習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