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轉租房子房東不同意_房東不同意店鋪轉讓怎么辦?
特邀律師
你和房東說明情況,我想上海的房東一定會通情達理的,不可能不同意的。本人在上海有幾處房子都是出租的,在疫情之下,租客提出有困難要求減免,都免收了一個月的租金。當然妻子有的不開心的,我勸了她幾句,她也不再說什么了。你和房東商量一下,相信房東會理解并且同意的。
謝謝邀請:這種事應該按照租房合同執行,或和房東協商解決,必競你是違約的一方。
租賃關系是一個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生活中的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遇到類似房屋租賃問題,二手房東經一手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即房屋實際使用人),在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手房東中途是否有權利將房屋實際使用人趕走?
在回答上述問題時,首先我得普及一個平常老百姓不太容易注意的法律細節問題。那就是涉案出租房屋是否有房產證件或建設規劃許可證,如果租賃房屋有“房產證件或建設規劃許可證”,出租方與承租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即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有效,出租方與承租方即受合同條款的約束。
如果涉案出租房屋沒有“房產證件或建設規劃許可證”,那么承租方與出租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即是無效的,如果合同無效,房屋出租方與承租方無論租賃合同怎么約定,合同雙方都隨時有權終止或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具體回答上述問題如下:
1、如果涉案房屋具有房產證件或建設規劃許可證,房主與二手房東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二手房東經一手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即房屋實際使用人),只要二手房東與第三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用途及租賃期限沒有超出原始租賃合同之約定范圍,二手房東與房屋實際使用人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即受法律的保護,租賃合同的主體當事人也僅是二手房東與第三人(即房屋實際使用人),一手房東中途是沒有權利趕第三人騰出房屋的;
2、如果涉案房屋沒有房產證件或建設規劃許可證,這樣的租賃關系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手房東與租客隨時都有權解除或終止租賃關系,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全部無效,隨之,二手房東與第三人所簽訂的《房屋轉租合同》也是無效的,既然轉租合同無效,一手房東當然有權趕第三人(即房屋實際使用人)騰出房屋,司法實踐中,第三人(房屋實際使用人)不可能會主動搬離房屋,這種情況下,一般需要一手房東起訴到法院確認租賃合同無效。
當然,如果涉案房屋因無房產證或建設規劃許可證被法院確認無效的,第三人(即房屋實際使用人)因對房屋所施與的裝修等損失,一手房東對此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依我國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租賃房屋未說明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情況下,房東和房客均有權隨時解除租賃。 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租客轉租房屋必須經過房東同意,未經房東同意而擅自轉租的,房東有權解除合同。對給第三方租客造成的損失,由轉租者承擔。
我前段時間找了個店面,跟店家都已經談好轉讓費了,后來要跟房東簽合同的時候,我看了合同里注明中途不能轉讓,我就不簽了,后來房東說可以加一條可以轉讓,但是必須經過房東同意,我個人覺得加這一條跟沒加一樣,就不簽了。我10多萬轉過來。要是生意不好到時候你不同意轉讓,我的轉讓費不是白交了,所以這種合同最好看清楚,不要簽
如租賃合同約定不得轉讓或未經過房東同意不得轉讓屬違約的條款,那么房東有權扣押金;如合同未約定轉讓構成違約或經過房東同意轉讓 的,押金應該退還,房東不退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原則上房東不同意是不可以的。
既然已經轉租了,你和新的房客要簽轉租協議,原房東對你的要求你要對新房客提出,如果新房東出現任何與房子有關的問題都要由你承擔責任,這也是原房東不同意你轉租出去的原因,他是信任你但未必滿意新的房客。最好就既成事實獲得原房東的諒解,請他在轉租協議上簽字。是的,否則承租人將要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承租人之所以有權利住在出租房,是基于其與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一旦承租人失去了承租權,那么承租人占用房屋的權利就不復存在。而房主在解除了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之后,承租人就沒有了承租權,對房屋的占有權利就回到了房主的手中。因此,房主可以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即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否則次承租人就需要支付逾期騰房期間的占用費。
附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