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攻擊導致死亡_語言傷害致他人死亡怎么判罪?
特邀律師
這是被害人特殊體質造成的,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在學界上有好些觀點。
綜合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類型的案件的判決,目前主要有三種處理結果:
第一,認為行為人無罪,屬于意外事件。原因在于:首先,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不特定,行為人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被害人屬于特殊體質,行為人若知道被害人屬于特殊體質便不會實施上述行為;其次,行為人的過激的言語或是動作對于一般的正常人來說不致于發生死亡的結果,或者可以說發生死亡結果的可能性是極其微小的;最后,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不是行為人的行為,而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行為人的行為僅僅是誘因。被告人對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既無主觀的故意,也無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被害人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故不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作為一個神志清醒的正常成年人來說,行為人應該遇見到自己的打擊行為可能會造成損害被害人生命身體健康的結果發生,由于被告人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在客觀上出現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沒有盡應盡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失,所以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第三,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客觀上實施了對被害人言語刺激或者毆打的行為,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此類的案件司法實務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個人認為你所描述的情況符合第一種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您好,我要報警,xx時xx分,我在xx地因xx與xx發生爭執,xx用(工具名、拳頭)打了我的xx部位,現在(流血、頭暈、青紫),請派警。這么看吼不吼啊!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全包含了,不用到場就基本知道現場大致情況,完美!
言語致使他人死亡,涉嫌侮辱或者誹謗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當被人語言攻擊、深受打擊的時候,心情肯定很糟糕。幼兒園小朋友喜歡被老師表揚,成年人同樣喜歡聽贊美的話。然而現實很骨感,當遇到語言打擊時,把好壞擱置,調理好心情,坦然面對,“化腐朽為神奇”:
那年被相關領導青睞、上調管控部門,大部分人都表示恭喜,唯獨頂頭上司來一句“你不適合辦公室工作。”當頭潑了一盆冷水。我反省自己,他的話還是有所借鑒,譬如我脾氣耿直、說話不圓滑,官場上容易吃虧。于是,我去了新部門后夾緊尾巴做人,多做實事、少說話,通過努力工作出彩連連、備受領導夸贊。付出終有回報,收獲滿滿。
記得初中專臨畢業去老師那簽名留念時候,某老師詢問我欠了幾門功課,我如實相告。一聽說我居然拖欠五門,他立馬用輕蔑口氣說“那全部補考通過不可能,等著明年再到校來拿畢業證書吧!”我氣不打一處來,非得證明該老師是錯的。結果自己努力沒白付出,補考全過!(當然,作為學生,補考有點可恥,至少平時太不用功)
上述事例說明,人這一輩子不可能一帆風順,難免有人當面說你壞話。千萬別生氣,至少氣大傷身。如果信口雌黃就一笑而過;如果有點道理,為何不把那些“壞話”變成促動自己前進的動力呢?!
綜上所述,被人語言攻擊肯定不是什么好事,但是壞事變好事,自己從中獲取克服困難的勇氣與信心,是化解危難、變廢為寶的良策!千萬不能被“語言攻擊”牽著鼻子走,惱羞成怒或破罐子破摔,那樣正著了不懷好意者的道、令自己更深陷泥沼,萬萬使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