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三年后就沒用了嗎_借款沒有借條超過三年還有效嗎?
特邀律師
借條無論幾年,只要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借條本身的實體權利永遠是有效的,債權債務不會消滅。只不過,說到法律保護的問題,就涉及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原來是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如果借條上注明還款期限,起算點應該在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可以隨時主張權利,起算點從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起計算。
但但但,法律并不禁止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的訴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些條款的規定,意思是說,在訴訟中,即使債權人出具的借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官也應當受理,而不能主動說明、或者適用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裁判原告敗訴或者不予受理,如果被告不對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那么訴訟繼續進行,而不考慮超過訴訟時效的因素。
借條為什么不能長期有效,是不是太保護老賴了?發表你的看法和經歷?
這個問題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正因為法律有訴訟時效有三年期限、二十年期限的規定,所以有的當事人會有題主的認為,為什么欠款或借款還有訴訟時效干啥?實際訴訟時效不是為了保護老賴(失信人),恰恰相反的是設置訴訟時效的目的,是提醒權利人不要忘記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但現實中確有失信人或者是某些司法人員,利用訴訟時效作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枉法裁判作為借口。所以,請權利人要充分認識到這一點。第一,權利人要時刻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提起訴訟的時候,要向法庭陳述權利人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要向法庭提供事實規避訴訟時效。第三,主動提醒、提示法庭或對方當事人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以上幾項就可以避免題示中出現的問題,做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欠條是指日常生活或經營中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相關權利人的憑證,也叫立字據。
立字據時,有約定歸還日期的,也有未約定歸還日期但注明立字據日期的,訴訟時效起算日期不同。
立字據時,約定歸還期限的,自期限屆滿次日起,兩年或三年內不能證明自己曾催促對方償還,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駁回起訴。
例1,2017年10月1日前訴訟時效為兩年,雙方約定償還日期為2015年2月21日屆滿,2017年2月22日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以原告在2年內未催要償還提出訴訟時效屆滿抗辯,原告不能證明自曾向對方催促償還,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例2,2017年10月1日以后訴訟時效為三年,雙方約定約定償還日期為2015年10月2日屆滿,2018年2月22日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以原告在2年內未催要償還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支持。
欠條未約定償還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日起計算,就是自立欠條之日起滿三年,未主張償還或無主張償還證據,欠款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支持欠款者抗辯理由。
被告不提出訴訟時效,法官不能在審理時主動釋明,說白了就是不能提醒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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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具體的還款日期,債權人隨時都可以向債務人追討借款。
如果雙方約定有還款日期,還款日期后,債權人就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如果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到期后,三年內債權人沒有向債務人主張過還款事意,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沒法通過訴訟追討欠款。其它追欠渠道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