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通知被害人嗎_刑事案件開庭不給受害人通知嗎?
特邀律師
1、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刑事開庭要通知被害人或家屬,如果聘請了律師,律師應當有義務通知,法院不會通知也可以的。
2、如果法院的判決沒有判決兇手死刑,作為被害人親屬無權提起上訴,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抗訴,檢察院很難啟動抗訴程序。
3、判決兇手死刑后我們提起民事訴訟,可以起訴罪犯繼承人,如果罪犯沒有財產,親屬可以拒絕賠償,法院也沒有辦法。
1、刑事案件,只有在拘留、逮捕后要通知家屬。檢察院移送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沒有義務通知家屬。如果有律師的,會通知律師。
2、法院公開審理、公開審判時,沒有義務通知家屬。如果有律師參加辯護的,法院應該在開庭前通知律師。
3、如果被告人屬于未成年人,法院在審理、審判時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場。
刑事案件審理中沒有必須通知被害人到庭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刑事案件如果公訴的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傳喚當事人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所以刑事案件法院開庭應該通知被害人.
沒有通知被害人的法定義務。但應當通知訴訟代理人。法條鏈接: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7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謝邀!
刑事案件開庭,應該通知受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也就是說,在法庭上,受害人是有一定的訴訟權利要行使的,不到庭,如何行使?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開庭,應該通知受害人到庭。
法庭可以不通知,但是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應當通知。你想啊,假如是流竄偷盜的,被害人可能有上百人,不可能一一通知到庭。另行提起的,如果是刑附民,不收費,你單獨按照民事程序起訴,要收費,建議你單獨按照民事程序走試一試,因為賠償部分民事比刑附民高很多,很多法院沒有統一的做法,這是一個很大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