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返還法律依據_定金返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說,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我國法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雙方均無違約則由收取定金方退還定金。如果收取定金方違約,則由其退還二倍定金。
問題回顧:購買期房,交了定金,現在不想買了,可以要求退還定金嗎?有何依據?
我是{袁哥房產觀},從問題購買的期房,說明是新房,是開發商出售而不是個人。現在房產監管部門監管比較嚴格,另外定金認購協議一般都是開發商的法律顧問審核過,不可能出現漏洞,而且都是有利于開發商的,因此購房者在交納定金后,如果不依據認購協議履約,購買者要求退還定金的要求是不予采納的。但是可以根據定金一些關于法規依據和實際的有效辦法,達到退定金的目的。
我從事房產23年,在負責房產項目中,其中爭議和糾紛最多的,就是購房者交納定金,又因為多種原因不買,要求退還定金的,都是先要求退還定金,如果開發商不采納,就采取一些大鬧售樓處的不理智舉動,或者就干脆放棄。這些行為都不可取,有些行為嚴重的,還會觸犯法律,得到嚴懲。下面我就給大家普及關于定金的法規依據,及如何退取定金的有效辦法。
有關購房定金的法規依據有那些?
交納定金廣泛的運用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交納了定金,注意不是“訂”。通常情況,在對方開具了定金收據,即使不簽訂協議或合同,已經是一種契約合同。如果交納定金方無故悔約,定金不退還,如果收取定金方,不能履行,需雙倍返還。在購房過程同樣適用。
1:涉及定金主要依據以下4條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境;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做為訂立主合同,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若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訂立合同,則適用定金雙倍罰則(合同法115條)若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例如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訂立合同,不適用定金雙倍罰則,應當返還定金。
(4)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訂立商品房合同時,可抵作房款,未訂立買賣合同的,應退還。
從以上可以看出,《合同法》和《擔保法》適用于所有商品關于是否退還定金的基本法,是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是對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實際操作的具體補充。
2:依據法規,結合問題,找出退定金的依據
從上面的法律依據找出定金不退還的法規有四條,只要購房人不履行購房合同的簽訂,定金要求退還的的要求,開發商有權拒絕退還定金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依據最高法院的商品房糾紛的司法解釋及商品房管理辦法中其中的兩點可以依法退定金。
(1)必須是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反之沒有取得合法預售條件的是可以退還定金的,
(2)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為條款爭議和補充條款,雙方沒有訂立買賣合同的,雙方可以免責,退還定金就可。
因此購房者可以根據以上,如果開發商有違規,不符合預售條件,定金可以直接退還。如果符合,可以按認購協議約定時間去簽訂合同,可以以補充內容為由,如果開發商不同意,就可解除認購協議,退回定金。
3:實際中其它退取定金的辦法
雖然購房者很多都是因為自身原因,盲目沖動購買,并且支付了定金。是一種違約行為。理應根據約定和法規,受到處罰,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但是由于定金數額一般都較大,都是數萬或者更多,每個人的錢也不是天上掉的,也不是大風刮的,確實不予退還,明知自己無理的情況下,即不甘心,又很心痛。因此常做出失去理智的事,我記憶中甚至有老人,因為退定金暈倒售樓處。最后我做為開發商領導還處理過數起。因此有幾種退取定金的協商方法:
(1);找售樓處經理審請退房,并且最好有合理理由,(如購房首付款沒有籌集到)協商可以簽訂退房協議,等這套房售出后,再退還定金,一般都能得到開發商的同意。
(2)定金之所以不好退還,主要是影響了銷售部業績及置業顧問的傭金。可以拿出一小部分定金補償。這也是處理退還定金的方法。
(3)如果有親友需要購房,親友也看好本房,可以和售樓處協商,先退房,然后親友再購買,當然這需要機緣巧合,在從業這么多年也多次遇到這種事情。
(4)有職能部門的親友,一般找開發商,開發商也可以退款,畢竟中國是個人情社會。
綜上:正常由于個人原因,交了房屋定金是不予退還的,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依據主要有四條。但是如果開發商不具有預售條件的可以退還,簽訂合同時沒有達成簽訂購房合同時,也可以退還,同時考慮購房者實際情況也有幾種協商辦法退還,但是我不鼓勵,只是相對于開發商來說,購房者畢竟是弱者,只要雙方協商同意,也算符合中國的商道“合為貴”。
即使有上述辦法可以退還定金,也是費時,費神的得不償失的事,因此有幾點建議給所有的購房者:
(1)購房前一定考慮清楚后,再交定金。交定金后,認真履行合同,做有信用的人
(2)已經購買,又想退定金,理智協商,而不是無理大鬧或者輕易法庭起訴。
(3)對于沒有合法預售條件的開發商,先協商,無果后再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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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層面,購房定金一旦寫入合同,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是是不能退還的。退回定金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