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滅火器噴人算故意傷害嗎_怎樣算故意傷害?
特邀律師
十萬火急的情況可以直接噴射,救人要緊啊。最好不要直接噴.原因:1.如果誤到人的眼、口、鼻內會對人的眼睛、呼吸道、口腔粘膜損傷。皮膚接觸有的會發癢。另外,如果身上著火,噴到皮膚上因干粉滅火會形成玻璃狀結膜,這樣結疤痕是少不了的。能噴人身上的,是家用或者車用的,最好選用水基滅火器。
氫氣會爆炸的!不專業不要亂說,是壓縮氮氣。干粉對人體皮膚和眼睛有傷害,對精密電器設備等有傷害,圖書館、工廠車間設備怕傷害的都不用干粉滅火器,用的是二氧化碳滅火器。地鐵公交車動車火車怕傷人都不用干粉滅火器,用的是環保水基滅火器。
關于這種事情,米哥就事論事來說,最后只是拘留杭州抽煙的男子,算是輕的了。米哥針對現在社會這種現象,想要說幾句:
任何針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要重罰
也許這些新聞報道還歷歷在目,一個煙頭就會造成森林大火,一個煙頭,引發高速列車停運
......
就是這些人的安全任性的問題造成的。試想一下,加油站是什么地方,防火重地,汽油揮發在空氣,一個碰撞的火花,都可以引發油氣燃燒爆炸,整個油站可能被毀,油站工作人員,其他加油的顧客都可能被你害死,害了多少無辜的人。這種人叫什么?害人精!如果只是你想死,你可以開車去撞山,你可以開車跳河。不要在有其他人的地方搞這種明知危險的行為。所以針對恁意妄為的人,一定要重罰,讓所有與他有同樣想法的人感到害怕,不再敢這么任性。因小錯鑄成的大錯大禍,你承擔得起嗎?
有些人認為就抽一煙,加油站工作人員就用滅火器,沖他一頓狂噴,做法很過分!我想大家也許還沒忘記,去2018年10月28日成都公交墜江事件,僅因為個人過錯坐過一站,本來很小的一件小事,但她去扭打司機,大家也認為無太過錯。結果15個人為她陪死,慘呀!試想一下,如果事故真的發生了,后悔有用嗎?后果就因為吸一只煙而己,你能承擔得起嗎?所以米哥贊成對那種置他人生命安危不顧的人,必須好好地教訓他怎么做人,好好尊重他人!
關于這個回答,肯定很多人會噴,來噴吧,至少讓大家驚醒,敢于與那些只顧自己一時之快做斗爭!
誰都知道水火無情。加油站禁煙止火哪個司機不明白?煙癮再大離開加油站愛咋抽咋抽,在加油站附近打手機抽煙本來就危險他還不當回事,做為加油站員勸阻無效采取緊急措施完全正確!防患未然不能忽視,一旦發生危險后果不堪設想,就不是你司機一個人的事了。所以不要知法犯法,不聽勸阻不算啥英雄好漢,在一個小小的加油站用不著充沒人敢"撐你"的架勢。好漢不會在幾個女工面前逞能。
一次有個朋友車刮了讓我幫忙處理一下。我看是油箱口附近刮個口子,我只能給他敲巴敲吧,把油箱口用布堵上簡單地點了一下沒敢滿焊,幫忙的事一旦引發火災油口直對我的面部不把我毀了嗎?所以誰也不能忽視安全!
婚鬧到底是習俗還是陋習,我想大家心里都明白,本該喜慶、美好的婚禮,為何會被蒙上陰影,甚至沾染血色?這起事件中又出現了親友團在婚禮現場拿滅火器狂噴新人的事件發生,從視頻中可以看出,現場迅速被白色粉末籠罩,干粉滅火器不可對人噴過量吸入其噴出的粉末會給人肺部帶來不可逆的損害,甚至可能致人死亡。
婚鬧為何受青睞?
婚鬧本是對于結婚的一種惡搞,“鬧”不是不可以,但是失去了底線,也就隨之變了味。曾經看過新聞報道婚禮現場親友拿滅火器噴新郎的,新郎由于吸入過量粉末,當場窒息,送醫急救,差點喜事變悲劇。從舊時的“鬧洞房”到如今的“鬧婚”,都是以祝愿、祈福為出發點的,里面既蘊含著對生活的美好向往,也有幸福美滿的意味。“鬧一鬧更喜慶”是不少地區人們的共識。婚禮上一般都有熱鬧熱鬧的習俗,比如新郎去迎親,伴娘團堵門,進門后惡搞一下新郎和伴郎,但是大家都是有限度的,因為大家從心底都想這對新人可以順利完婚,是抱著祝福心態的,而新聞里那些不和邏輯的婚鬧,純粹就是給新人添堵,搗亂的。
婚鬧易變成違法犯罪
很多人并沒有把“婚鬧”和可能造成的違法犯罪后果聯系起來,所以即便有些“出格”的行為,也會認為理所應當,甚至基于此種認識更加肆無忌憚。比如迎親車隊遭遇攔路,索要錢財時有發生,其實這就是變相的搶劫。對鬧伴娘的行為法律對超過合理界限的不是沒有相關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婚禮,人生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因珍視和珍惜而得來的幸福,絕不僅僅是喜結連理新人心安,而是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
故意傷害,多為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也就是派出所處理,一般打了一巴掌,踢了一腳,或者把人推倒,這些個發生了肢體沖突,吃得虧的人為被害人,此類案件,經過派出所調解,相互諒解一般賠償個三百二百的就有事了,但治安罰款是逃不過去的。
至于罵人,那就不算數了,但你罵的要是啞巴,同樣會作為治安案件處理,所以勸一些人切勿沖動,沖動是魔鬼,所以吃虧的還是愛沖動的你自己。
題主所描寫的,一開始你的父親先被人打了一巴掌,此時還是受害人,如果此時你的父親撥打110報案,那個老太太恐怕就要破點財,為你的父親做補償。
可偏偏這你的父親,卻把對方打壞,事后是很后悔,可是世上沒有賣后悔藥的,只能夠在調解的時候,接受受害人提出的補償要求,如果對方獅子口大開,無法承受,只能通過法院判決了。
其實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會做詳細調查的,分清主次原因,以及事件的經過,在場的證人是至關重要的,如果證人失實,公安機關也會用偵查手段,弄清事實原委,所以當事人在公安機關滯留期間的態度,取決于對他處理的輕重。
不過在法庭上是不支持獅子口大開的,法庭會根據實際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最后的生產傷殘鑒定結果,而作出補償判決,如果你的父親表示服從判決,并承擔一切費用,并有悔過表現,一般都只能判緩刑。其實法庭的判決,公安機關提供的材料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這這里指的是輕傷。
如果要是重傷害,而且沒有賠償能力,那就對不起了,只能在監獄里服刑了,其身體恐怕在5--10年之間。
并非我在信口開河的胡說,因為這樣的案件在我的身邊發生過,我們鄰居的一個年輕人,平時就劣跡斑斑,被私人聘為保安,實際就是個打手,因為沖動把人打成重傷,由于沒錢賠付,被法庭判了十年,最后賣掉了他唯一的房產,陪給人家才出獄,在獄中白白的呆了五年。而他的老板卻把責任的推的一干二凈,聲稱我沒有讓他打人,我不知道他愛打人。
最后他的老板只承擔了連帶責任,而他本人卻吞下了這一苦果。
所以沖動只能自食其果。
這個要根據傷害的程度來判斷,如果構成輕傷的,就可以追究起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