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_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有何區別?
特邀律師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非基于本人的授權行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據一定社會關系的存在而確定. 比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指定代理關系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在近親屬中指定。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所產生的代理 ,代理權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隨監護權的產生而產生,隨監護權的消滅而消滅.【法定代理權的取得依據監護權。】法定代理權為全權代理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的范圍: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2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授權委托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參考資料: 楊秀清民訴課件
您好,
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于:
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而委托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無關系可言。
2、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系的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屬于對外關系,否則,不成其為代理;而委托合同只適用于委托與受委托的對內關系。
3、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而委托屬于雙方法律關系,即首先應有受委托人的承諾,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諾,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處理委托事務,其委托合同則不能成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定,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有如下五種: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所謂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原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現在已滿18周歲,取得了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是雖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法律上將其視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一旦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就歸于消滅,法定代理關系隨之終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系是以不可轉移的身份關系為前提的,不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關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將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同前面講到的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一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法定代理權或指定代理權喪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例如,王某與李某結婚后,李某因一次意外事件精神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由于李某患上精神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作為其配偶成為李某的監護人,同時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三年后,王某與李某離婚。由于兩人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監護關系隨之消滅,故法定代理也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