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1500一月多不多_撫養費應該是個什么標準?
特邀律師
各地不一樣,在不影響基本生活的基礎上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工資),雙方都符合不低于最低生活標準。
法律具體的規定,這個是有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撫養費的標準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況等因素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是具體的撫養費規定,原則上應當支付到子女十八周歲為止。當然若是符合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若日后因為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男方收入增加,通貨膨脹等等因素影響,可以要求變更撫養費金額,要求增加撫養費。
連給孩子的撫養費都想打折,你這個男人就有點太摳了,當今物價不斷上漲,小孩上學,衣食住用行,那一項不用錢,有句話,苦自已也不能苦孩子,1500元生活費供養個孩子,即是3一4線城市也不寬裕,何況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你算過個一孩子的開支沒?看來你老婆和你離婚沒錯,你是一個心胸狹窄,處處算計的男人,沒有擔當的人,假如你勤奮上進,每月多掙些錢,什么都有了,還計較那點給孩子的撫養費?
謝謝邀請:
一、撫養費給付原則,分類:
必需按需供給,不浪費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二、給付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子女撫養費按父母月總收入的20%至30%支付,最高不超過父母總收入50%。
具體執行措施
1、生活費,低收入家庭,達到當地最底生活標準以上;中等收入家庭,按月總收入20%至30%;特高收入家庭,不超過公務員月平均工資。
2、教育費,滿足子女在校接受教育全部需求;節假日,根據各自家庭的支付能力,另加旅游等課外輔導費。
3、醫療費,滿足中等以下疾病治療、康復療理基本需求;重大疾病,穩控危險期搶救費支付,康復療理滿足基本的長期性需求;父母加強對子女采取人工煅煉的按摩推拿方式康復療養,增進感情促進康復。
二、父與母分攤方式:
公平公正,原則上父與母各支付50%。
低收入方達到月收入50%后,未達到子女所需撫養費50%的;高收入方承擔剩余的全部費用。
三、2019年4月22日,補充內容。網友《邵哥109578136》提出:我離婚五年,一人帶孩子帶到大,前妻撫養費一分不給,靠自己努力把孩子帶大到六歲了,還給孩子入了五年保險,現在前妻起訴我要探視權呢?
網友《特別想你3》評論:不知道你們當初離婚協議或者法院怎么判的。但是母親肯定有探視權,法律也是支持有探視的!最好還是坐下來協商好!
回復:有探望權與行使探望權利,是兩種不同法律關系。小孩住校上學了:女方有探望權要行使探望小孩的權利;男方有探望權也要行使探望小孩的權利。
第一天,小孩說:爸爸上午來校協助我上體育課一游泳渡江;媽媽不會游泳,去市體育館練習游泳。
第二天,小孩又說:學校組織全民國防動員教育課,周未到《龜山公園》越野訓練爬山,從山頂通過有兩條路:一是沿石階路走上山頂與下山,預計40分鐘,只準1名家長隨行監護學生安全,走完全程得5分;二是穿刺叢開荒劈路爬上山與爬下山,預計1小時20分鐘,只準1名家長隨行監護學生安全,爬完全程獎10分,第1名到達終點站發獎學金1千元。另一名家長從野營起點站駕車穿越《龜山隧道》到終點站接應,預計10分鐘,需交過《龜山隧道》費10元/車次。
看在什么地方!大城市1500不夠
題中男女離婚不離家,有兩個婚生子女,一方支付每月撫養費1500元。由于題主沒交代雙方經濟情況和當地生活水平,增加子女撫養費請求能否被支持,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假設題目所述撫養子女的為女方,男方負責子女撫養費。雙方離婚后同居一屋,男方除了負擔子女撫養費,還承擔部分子女和女方生活費用,離婚后子女生活費用與離婚前無明顯增加,(如離婚前子女生活費用每月1500元,現在1800元)女方無權要求男方增加支付子女撫養費。
如果離婚后男方經濟狀況明顯變壞(比如負債累累,或者離婚前工資1萬元,離婚后3千元),男方現在經濟狀況無力支付兩名子女撫養費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沒有多得,男方可以提出減少撫養費數額,法院會酌情考慮。
如果離婚后兩名子女所需撫養費用明顯增加(比如初中子女義務教育,學雜費支出少,離婚后子女上高中,教育費用明顯增加),離婚時約定男方撫養費數額不能滿足子女成長正常需要,女方可以作為子女法定代理人,以兩名名子女名義起訴男方支付增加撫養費?;橐龇ǖ谌邨l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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