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津貼補貼標準_工作性津貼標準?
特邀律師
國家勞動法對工人的津貼補助有: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
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管樂)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干部駐隊補貼、公安干警值勤崗位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
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擴展資料:
津貼補貼審批條件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津貼特殊工種管理,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養老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對企業執行特殊工種范圍進行一次全面核定,并對核定后的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實行統一登記和備案管理。
一、凡原執行國家規定行業特殊工種的企業,從即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繼續列入執行特殊工種崗位范圍的申請,并以文本信息和電子信息兩種形式報送《企業執行特殊工種范圍申請表》。
區、市、縣屬企業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統一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市屬以上企業,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二、企業經改進工藝或提升生產手段、使用新技術及新設備等,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后,現已不符合原執行規定標準的特殊工種(如原以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為主已改變為機械或自動化生產為主的工種),不再列入特殊工種的執行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
崗位津貼發放標準
1、國家統一津貼補貼:是指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出臺的津貼補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
2、規范津貼補貼:是指根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規定,并歸地方和部門原自行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項目后設立的津貼補貼。
3、改革性補貼:是指根據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的需要,通過轉化原有用于職工福利待遇的資金,向職工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包括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交通補貼等。
4、獎勵性補貼和其他:是指除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規范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之外發放的獎勵性補貼和根據中央組織部、原人事部關于印發《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的通知規定發放的獎金。
5、年終一次性獎金:公務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是指根據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向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的人員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尚未按國家規定實施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相當于職工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度的獎金。
工作性津貼又稱崗位性津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在某些特殊勞動條件崗位勞動的額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貼。如夜班工作的夜班津貼,高溫環境工作的高溫津貼等。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于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夜班補貼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每個地方不一定相同。
夜宵津貼屬于企業福利范疇,由企業自行規定,法律法規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