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履行地認定規定_勞動爭議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特邀律師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江新與何玉田若以不服勞動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決,起訴至法院,則仲裁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江新與何玉田若以不服勞動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決,起訴至法院,則用人單位所在地(九江縣)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九江市開發區)法院具有管轄權。第三種觀點,認為江新與何玉田若以不服勞動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決,起訴至法院,則仲裁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若僅憑借欠條,向章元禮追索勞動報酬,則用人單位所在地(九江縣)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九江市開發區)法院具有管轄權。第四種觀點,認為不管江新與何玉田兩人以何種理由起訴,都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九江縣)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九江市開發區)法院管轄。【管析】 筆者同意第四種觀點。首先,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認為江新與何玉田若以不服勞動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決,起訴至法院,則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觀點是不妥的。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不能以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作為確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轄的依據。其次,認為只要勞動者不通過勞動仲裁,而是依工資欠條為證據向法院起訴為條件,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才具有管轄權的觀點亦有不妥之處,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之規定,江新與何玉田若憑借欠條,起訴章元禮追索勞動報酬,那么確實應該用人單位所在地(九江縣)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九江市開發區)法院管轄;但兩人若沒有憑借欠條直接起訴,而是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起訴時,仍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勞動爭議案件,不論是先通過仲裁前置程序后起訴,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直接起訴,都應由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觀點是不妥的。作者單位:九江縣人民法院第1頁 共1頁我是廣東某空調公司在安徽區域的銷售經理,我的實際工作地點在合肥,但勞動合同約定勞動爭議管轄在公司所在 地中山市。請問律師:如果我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只能在單位所在地仲裁嗎?
答:這位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當兩者分別向兩地仲裁委申請仲裁時,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爭議仲裁委管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未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約定管轄,因此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于約定管轄的約定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因此這位觀眾可以在合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明確當事人應當到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應當根據方便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原則確定。 4、方便當事人其實就是指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標,當事人權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樣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準則,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確定應以為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應訴提供極大的便利、減輕當事人的維權成本為原則。
5、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據各地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總體布局合理地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則要求管轄制度應有利于保證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公正行使,在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過程中,盡管直接解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權的歸屬問題,但更為重要的是要保證仲裁權公正有效運行。
6、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作了具體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問題。 首先,該條第一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否與約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時,也應當遵循該約定優先原則,當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以約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轄,而不能以實際履行地法院管轄。當然,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的,則以合同實際履行地為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權。 該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的例外情形。“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即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僅對實際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則不適用約定優先原則。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約定管轄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民訴法專屬管轄原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所以,以不動產為履行內容的合同糾紛,其管轄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的,該約定因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 再次,該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的管轄法院確定原則。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是,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由哪個法院管轄?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根據約定優先原則,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轄權的規定,至少應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樣擁有同等的管轄權;如果原、被告雙方住所地轄區相同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 仇慎齊)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