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后警察打電話傳喚_取保候審二十天左右公安傳喚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取保候審之后還是有被收監的可能性。 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不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規定的,可予以拘留、逮捕。另外取保候審并不中斷對案件的偵察、起訴和審理,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之后做出判決,如果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未獲緩刑的,需要收監服刑。
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傳喚屬于例行公事,詢問有關的案件情況,并不會收監。《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以前也回答過類似問題。
簡單明了地說: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的手段之一,而不代表案件審查終結更不代表定罪量刑。之所以采取取保候審可能是因為偵查機關所掌握的證據尚不充分無法進入下一訴訟階段,但是辦案時限又臨近屆滿,就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在一年當中,偵查機關并不是停止調查,如果發現足以定罪的新證據或者被取保候審人員再犯新罪的話,偵查機關都會對被取保人改變強制措施。
那么,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再次傳喚被取保人,可能有以下幾個情況:
一是,可能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了新的證據,使案件有了進展,公安機關自身或是公安機關在提請檢察院后,有了新的決定,將嫌疑人傳喚至公安機關后,會對嫌疑人改變強制措施,可能是執行逮捕,可能是該為監視居住。
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并不停止對案件偵查,那么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會傳喚嫌疑人進行訊問等偵查工作,工作完畢后,如無其他變化嫌疑人可以回居住地。
三是,取保候審期限一年,期限屆滿前,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工作沒有新的證據證實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故傳喚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恢復正常。
以上只是幾種可能性,具體的情況還是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但是,無論是什么情況,被取保候審人員必須做到“隨傳隨到”,無正當理由不能出現傳喚不到案的情況,否則,無論是什么案件情節,都要依法改變強制措施,得不償失。
編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傳喚并且隨叫隨到的(后果下注)。公安機關傳喚,被取保候審人到案后,公安機關訊問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侯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不知道你涉嫌的是什么罪名,也不知道你是在什么情況下在檢察院辦理的取保候審,所以不好準確的回答你這個問題,只能用兩種可能的方式回答你。一種是檢察院做出不予批捕和不予起訴的決定,通知你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這說明你的行為尚構不成犯罪不需要刑罰處罰;另一種則是你涉嫌的犯罪將要被批捕或被起訴至人民法院,你在檢察院辦理的取保候審即將結束,你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收回監室,也有可能隨案到人民法院再辦理取保候審法律手續。總之,你必須去檢察院報到,正確面對這件事情。望你早日解除取保候審,能盡快結束涉法問題,勤懇做事,平安生活!
根據取保候審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不得終止對案件的偵查,派出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詢問,屬于正常的案件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