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電話傳喚可以不去嗎_警察傳喚死活不去可以嗎?
特邀律師
顯然是不可以的,公民有義務配合警方對案件的合理調查手續。如果不到場,警察可以采取拘傳措施。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去是肯定要去的,傳喚不管是口頭傳喚還是書面傳喚都是有一定的強制性,如果你不去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你,也就是派人把你帶到公安機關。但你說的異地傳喚我就有一定的約束性,如果你戶籍地公安機關傳喚你那沒問題,如果是非戶籍地公安機關只能傳喚你到你戶籍地所在的公安機關接受詢(訊)問。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哪個派出所今天還敢膽大妄為去插手經濟糾紛?”
依我之見一一公安部多年來三令五申丶反復強調全國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違者將會依紀依規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為什么公安機關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呢?
因為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的公民自然人或企業丶單位丶組織等法人因經濟利益所產生的糾紛,與公安機關作為法律規定的是國家維護社會治安丶安全,維護公民丶法人合法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打擊和查處丶預防犯罪的“唯一職能”是嚴重相違背的。同時,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一旦發生,如果作為具有強制性質公權力的“警察權”一旦介入平主體的經濟糾紛,就極有可能打破經濟糾紛雙方的平等性,所作出的調解結果很有可能是在一方非自愿情況下的違心之舉,也不可排除一方通過非法手段通過警方的強力介入的“公法私用”。公安機關介入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將導致腐敗的滋生,也將玷污公安機關的形象。
那么,公民丶法人之間一旦發生了“經濟糾紛”該找誰處理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庭才是我國合法的民商事,以及經濟糾紛的處理的合法機構。
如果真現實生活中出現了派出所或個別警察違法插手公民丶法人間的經濟糾紛,公民可以向該派出所的上級警務督查和紀檢監查部門舉報違法的派出所或警務人員。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如果派出所只是打電話通知,那么就不是傳喚。不是傳喚而只是詢問的話,就不具有強制性,可以不去。 合法傳喚有兩種形式,一是對于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口頭傳喚;二是針對公安機關認為其可能是參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應出示書面的《傳喚通知書》以及偵查人員的身份證明文書。傳喚針對的對象是公安機關認為其可能是參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他的證人、受害人,如要求其他非犯罪嫌疑人的證人、知情人員等普通百姓配合調查,不適用傳喚這個程序,而只能用其他形式要求百姓作證或配合查明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