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領取經濟補償金_被辭退后有補償金嗎?
特邀律師
隨著創業熱潮、融資熱潮的來臨,創業型的小微企業如雨后春筍,傳統的中小型企業沒有優質項目推進,沒有足夠資金,說倒就倒。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每年有約100萬公司、企業倒閉。那么,企業倒閉了,勞動者可以得到哪些賠償呢?
保叔特意翻了勞動法庫,根據規定,勞動者滿足條件可以得到以下補償:
①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②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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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1: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如果員工在職期間,企業有拖欠職工工資、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費用,公司在倒閉后仍要對員工進行補償。
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于工資范圍。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資按照企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醫療與傷殘補助:職工在職期間,根據社會保障制度應當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所應獲得補助。
撫恤費用:職工因工傷亡后其家屬應享受的撫恤金。
補償2: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員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
如果公司資產負債率高,還可以得到其他就當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部分。但是,從從事破產實務來看,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費用一般是得不到的,因為社會統籌保險在破產法的清償順序是第二位的。
補償3: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越長,所能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如果在這家公司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果工作時間不滿6個月的,公司需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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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離職,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用人單位不會給予經濟補償。
第一,勞動者主動離職后,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進行了規定。按照這六種情形,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兩條,一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二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尤其是因為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的人員比較多。所以勞動者在選擇離職時,需要按照勞動法三十八條的規定仔細比對,如果辭職的理由的和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只要其中有一條是相吻合的,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標準?
對于經濟補償的標準,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本人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三倍的,按照三倍進行補償,本人標準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三,除了經濟補償之外還可領取失業保險
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繳納了失業保險的,并且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以上,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本人辭職或是離職的,離職后可憑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到當地社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本人有重新就業意愿的,可領取失業金。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原因,而是本人主動申請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因為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原因之一而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因為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因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所以不能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不是所有的員工離職都能主張經濟補償金。離職分為勞動者自動離職和被迫離職兩種,前者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者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和勞動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或變更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及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等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操作呢?
勞動者被迫離職想要得到經濟補償金就需要搜集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證據,然后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違法情況作為理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通知,為了固定證據,實踐中都是通過EMS快遞解除通知到用人單位處,只要快遞顯示到達單位,勞動者就可以離開單位,然后申請勞動仲裁。切記,解除通知一到單位就要離開,否則會被認為是雖郵寄了解除通知但實際上訴仍在單位工作,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撤銷了解除通知,從而沒有達到郵寄的目的。
郵寄了解除通知就掌握了主動權,這個時候有的單位會直接和你協商解決,金額差不多的話基本上都已經協商了。實踐中也有單位不見棺材不落淚,死活不協商,那就只有依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前期搜集了單位違法證據并郵寄了解除通知,拿到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任何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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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合同啊,那懸了,就要看老板有沒良心了。
你好,公司辭退員工,員工能否申請經濟補償是兩說,而且即便申請了經濟補償很可能也是白申請。我來給你詳細的分析一下,你就能明白。
我為什么說員工面對被公司辭退的局面,能否申請經濟補償還是兩說呢?主要是因為你在問這個問題的時候沒有明確說明公司為什么辭退員工,這種情況下,要分兩種情況討論,一是公司合法辭退員工,二是公司違法辭退員工。辭退的合法性不同,補償就天差地別。
如果是公司合法辭退員工,也就是說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合同約定,這種情況下公司依據內部規章制度辭退員工,且證據確鑿,那么這種情況下的辭退,公司無需支付被辭退的員工任何補償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的辭退,員工是無法向公司申請經濟補償的。
反之,如果是公司違法辭退員工,那么員工向公司寫經濟補償申請還是虧的,因為這種情況下員工其實可以向公司主張雙倍賠償金,也就是比你說的經濟補償要多一倍的錢,現在清楚了吧。
通常情況下,員工被公司辭退,我都是認為員工沒有什么錯的,是公司在違法辭退員工,因為員工如果真的違反公司規定被辭退的,一般也不會想著問公司要經濟補償。所以我大概率地肯定題主所說的這個被辭退的員工也是無過錯的。所以肯定可以問公司要賠償,但不能這個要法,這是要不到的。
員工想要公司賠償,是沒有必要向公司寫什么補償申請的,而是應該直接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把員工的賠償主張都寫在仲裁文書里面,這樣才有法律效力。這是員工應該要明白的。
還有,任何被公司辭退的員工想要拿賠償,那么最好要求公司出具辭退通知書或者解除勞動通知書,且里面的內容必須是公司原因辭退員工的。另外就是員工在被辭退的時候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的離職原因一定要寫被公司無故辭退之類的話,絕對不能寫自己個人原因離職,否則即便被公司辭退了,員工任何賠償都拿不到的。著兩個情況是員工必須小心注意的。
總的來說,如果員工無故被公司辭退,那么員工首先就必須要求公司出具辭退通知書,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注意填寫離職原因,然后直接到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員工必須明白一點,有關公司賠償的事,向公司寫一個補償申請是根本不起作用的,必須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