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承諾的配套沒有_開發商對于“學區房”的承諾落空是否構成違約?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怎樣理解開發商的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交付業主正常運行使用的承諾?
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常常分不清什是小區內的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搞清楚什么是商品房小區內的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
小區內的基礎設施:商品房小區內所建設配套的道路,綠化,供水系統,供電系統,供熱系統,燃氣系統,通信系統,電視系統等設施。是保證小區業主入住后最基本生活和工作的設施。
小區內公共配套建筑: 為了豐富小區業主的生活,滿足人們的需要在商品房小區內建設的相配套的娛樂、教育、文化、飲食等各種設施。
國家相關部門對商品房的竣工驗收、備案是有一套相當嚴格的程序。商品房小區在通知業主入住時,基礎配套設施的建設必須是完善的。商品房小區在進行竣工備案時必須完成道路、綠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系統等的竣工收。但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移交給相關供應部門的工作由于各地區的規定不同會有不同,因此,抄表到戶的工作也不能一步到位也是較滯后的。
商品房小區內的公共配套娛樂、教育、文化、飲食等設施,由于需要招商引入較有實力的機構往往會比較滯后,同時各商家、機構也會根據小區業主的入住率,選擇入住的時間和規模。這部分的配套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需要根據業主的入住率市場決定。
總之,開發商的承諾只能是基礎設施部分,公共配套設施的完善是由市場供需關系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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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構成違約,因為開發商不會把學校和學區房寫進購房合同里,沒在合同里就算不上違約
簽購房合同時應明確各有關細節,包括收樓時間、收樓程序,如先驗樓,無異議后再收等細則;驗樓時從配套設施到房內各項交付物指標的具體詳細驗收標準,同時最好附上設計圖紙及施工圖,并在合同中注明以其為準。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將開發商的承諾寫進合同條款中,并保存好所有可作為合同附件的宣傳資料。注明收樓時原開發商的廣告、售樓書、樣板房等都可成為房屋結構驗收標準。最妥當的做法是請上一位有經驗的律師,分析購房合同中有無標注不明或易成歧義的條款陷阱,免除收樓時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