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物業費有效嗎_房子不住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特邀律師
物業純粹多余的,應堅決徹底取締!正經事沒干多少,快演變成惡勢力!小區不是物業的,驅逐物業是權利!業主自治最適宜,沒張屠夫照辦席!
業主是小區主導,物業只是服務了!主次關系要搞清,別喧賓奪主弄倒!業主有權選服務,趕走物業是妙招!引狼入室的解法,只有齊心殺狼好!
有物業就安全嗎,別再天真可笑啦!見過保安賠錢嗎,沒準蛇鼠是一家!物業行道泥沙雜,歷來名聲都極差!全國現呼聲一片,過街老鼠人都打!
物業進老舊樓院,更是找門路騙錢!是管理方黑交易,半路冒出惡婆管!幾十年都沒物業,鄰里和睦萬事安!只要物業一混入,邪惡大小案不斷!
業主應全聯合起,自己的事自治理!辛苦累死一輩子,有套房子都不易!千萬別讓物業入,否則房似物業的!沒完沒了老收錢,住自己房成租的!
唉!不想交物業費的理由千奇百怪、五花八門,這又添加一種。
購房合同開發商不給你,你為什么不要?你作為當事一方必須持有一份合同原件。自己昏了頭,現在把氣撒在物業公司頭上,算什么事啊!
難道你是從物業公司買的房嗎?
交鑰匙是一回事接鑰匙是另外一回事情。
簡單來說 開發商交鑰匙給你,是表示我準備把房子給你了你接過鑰匙并簽字了那才代表你接房了,從此時開始計算物業費。即按照購房合同規定的交房日期計算。若開發商延時交房、驗房不過關,開發商會想盡一切辦法讓你借房子。這個時候你就要留心了,簽字的時候你就要小心了。等問題解決好你才能接過鑰匙。早在2005前之前,買房的時候只簽訂《購房合同》,2010年前后大部分房企在賣房時,要求購房者同時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為啥呢?在購房時沒簽物管合同,在業主收樓時候,業主要和物業公司簽訂物管合同,很多業主對物業收費條款不認可,導致在收樓時產生很多糾紛,影響樓盤聲譽,所以開發商為了減少以后可能的糾紛,在業主購房時同時簽物管合同,實踐中就是這樣操作的,沒什么不合理。購房人若認為物管合同不合理,可以不買這個樓盤的房。
“物業公司”本來就是寄生在中國社會肌體上的惡疾,所以沒有必要討論“物業費”!強烈建議全國人大盡早制定出取消“物業公司”的法律,還老百姓一個和諧安定的居住環境。盡快大力推廣政府社區牽頭,業主自治的物業管理模式。
當然不合理。沒有住,空房,請問物業服務了什么?沒有享受到服務,為什么還要繳納物業費?說白了物業就是毒瘤啊,是人民身上的吸血鬼!是攫取利益的工具!取消物業,是人民的呼聲!
可以明確的為提問者解疑:交房時簽訂《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是完全合法的。至于提問者所說的強行簽合同屬于有點強詞奪理了。總不能您收房的時候開發給您把全國物業叫過來,您愿意簽哪家就簽誰吧?如果不是你自己選擇的,你把這種合法行為比喻成了強行?耐人尋味,物業費如果你不愿繳納,別人向你收費也成了強行了?這個本來就是你購房前已經選定的,如果你不喜歡這個物業,你可以去其它你喜歡的開發去購房,為什么呢?如下:
第一:開發商在前期規劃時就已經引入物業服務配合前期建設了,因此,你還未成為這個小區業主之前,物業就已經介入服務了。因此,你完全可以規避不喜歡的物業,只要去其它地方買房子就可以。
第二:開發在辦理銷售許可前,必須進行物業備案手續才能進行銷售。因此,一個小區在只有一個業主時(銷售前開發是唯一大業主)就選定物業前期合作了。好比,一個業主賣房,你從這個業主手里買房,所有銷售手續辦理完畢,該辦理物業手續了,你和原業主說物業服務合同我不簽?簽了就屬于物業強制讓簽的?估計所有人都對你行為感到意外
第三:銷售前開發選定的物業,由開發進行委托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銷售中開發與業主簽訂《房屋購買協議》、《業主公約》。
第四:交房時業主首先到開發辦理各項手續,包括繳納《公共維修基金》,辦理完成后,開發給業主開具交房辦理手續,由售樓員帶領業主在到物業辦理各項手續,如:填寫《業主信息檔案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天然氣安全使用承諾》、簽訂《用電安全承諾》等。然后進行繳納物業費,辦理電卡,然后領取鑰匙、貓眼、門鈴、可是對講面板等。
根據以上流程和解疑,充分證明簽訂服務合同是你在購房前就已經認可的,如果不認可可以換個開發購買。因此,既然買了等同于認可了。這屬于配套而且是法律強制的,開發銷售前沒有前期物業是不可以銷售的,因此,也不可能有所謂的其它業主。并且,前期入住業主簽訂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同樣繳納物業費,依據是開發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
那么,如果你想換一個,也是可以的,等小區全部業主入住,按照法律程序成立《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解聘前期物業,然后,可以公開招投標從新選擇一家物業服務公司。
把房子賣了!看到你們這些買房子的傻子被物業或者開發商刁難我就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