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規定簽勞動合同的時間_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
特邀律師
聘用制教師實行勞務派遣制度,并參照在編教師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合格的正式予以聘用,由勞務派遣公司與聘用制教師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派遣至各用人單位工作,聘用后用人單位嚴格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蘭州市中小學校聘用制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根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一)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二)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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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要知道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規定。
大伙都知道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必須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也都有明確的說明。
但對于勞動合同一次應該簽多久,似乎沒有什么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簽多久,說極端點,理論上,就算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只簽一天也是可以的。
如果說有限制到勞動合同期限的就是試用期的約定、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只有超過3個月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然后第三次與公司簽勞動合同時,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以前大部分比較按照一年、三年、無固定期限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入職第一次簽1年,主要是對員工不了解,所以只簽1年,第二次簽3年。
但現在很多公司喜歡采用三年、五年、無固定的方式,因為雖然第一次簽三年,但大部分員工離職都是在三年內,所以簽三年和簽一年沒什么區別,而一個員工如果在公司做了8年,基本上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總的來說,我們的慣性思維是勞動合同最起碼簽一年以上。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限制最少簽多長,但規定了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在自建立勞動關系起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該在一個月之內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究竟在一個月的哪個時間段簽訂比較有利,一般應該在入職建立勞動關系起一星期左右,也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了初步的磨合,也接受了入職培訓和崗位須知后,勞動者因為對企業的初步了解而可以對自己的勞動合同簽訂進行充分的考慮和斟酌,也充分表示了企業對勞動者的尊重。這樣的合同簽訂會讓勞動者對企業留下較好的影響。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定之日起下月承擔雙倍工資風險。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視為已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是對用人單位在一年后都視同簽書面合同的一種懲罰。 根據這些規定,可以視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及時補簽勞動合同的話,還得支付雙倍工資。 及時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主張自用工之日起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11個月)不沖突,主張雙倍工資仍然有效。 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如果勞動合同是一年簽一次的話,那最多也只能簽兩次,就再也不能一年簽一次了。
這是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單位第三次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跟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是每一年簽一次,那到第三次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不能再一年簽了,而是要簽訂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了,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雙倍的支付工資,這是站得住腳的。所以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說最多只能簽兩次的原因了。
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沒有做特殊的要求的,完全是由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來決定,可長可短,只要保證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對應的試用期月份相一致即符合要求,所以,相當于說前面兩次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單位想怎么簽就怎么簽。
通常單位的操作情況是,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時間比較短,比如說一年,這樣員工在剛入職之后如果有什么不合格的情況能及時的在合同到期后及時地終止合同,不至于有更多的勞動糾紛產生。
而第二次簽訂的期限則要長一些,比如是三年,甚至5年、8年,這樣是因為第一是單位已經了解了員工的能力,不存在要做進一步的考察,第二是為了避免到第三次續簽時就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一般還是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比較忌諱的,能不簽就不會簽,所以就會在第二次的勞動合同期限上設限,以保證合規合法。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多久一簽簽多久,前兩次由單位說了算,到第三次就要按制度來簽訂無固定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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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問題我的給您的建議是:
1、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必須在入職三十日之內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論是否在試用期,逾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入職之日起次月需支付每月雙倍工資,最高是一個月,入職一年未簽訂合同,則應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風險很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合同,那么勞動合同日期是從發生工作日那天簽起,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并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