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怎么簽_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怎么算?
特邀律師
員工入職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能保障自己的勞動關系的合法性,要是勞動者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那么,新員工入職勞動合同什么時候簽訂?新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變更,可簽訂補充協議,也可在原勞動合同上更改雙方簽字蓋章。
2、如果一定要重簽勞動合同,應當從重簽之日為勞動合同起始日,在新勞動合同中注明原勞動合同在 年 月 日終止。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要合法、具體并避免風險
我個人從事過6年勞動人事工作,最近也代理一個關于延長勞動時間的勞動爭議起訴案,對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時間的約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一、合法: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第六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以上是主要的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
二、具體:在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應該約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應該具體。
第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書中能直接明確上下班時間。
第二種情況,工作時間若不固定,采用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要約定所遵守的工時制度文件。
第三種情況,若工時制度有變化時,須有雙方協商同意的記錄。
三、風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有諸多方面的風險。
第一種情況: 在合同文本中只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約定,而無約定配套的具體制度。一旦引起糾紛,合同幫不了任何一方。
第二種情況: 勞動報酬要與工作時間掛鉤,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與延時及休假日工作報酬分開約定,在遇勞動爭議糾紛時,避免工資報酬方面的爭議。
案例:我經手某加油員訴單位延長勞動時間補發加班費一案中。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合同中只寫到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但實際上是上24小時休24小時,沒有休息日和節假日,每周工作84小時。且不說合同簽字的效力,發生勞動糾紛后,用人單位稱:
①上班的24小時其中12小時在加油站休息室休息。
②平時如有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已在效益工資中支付。
③公司節假日每天發210元加班補帖,以證明發放了節假勞動保酬。
此案中勞動合同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字體明顯與文本中其它條款填白字體不一,為發生糾紛后補填寫。
此案例中,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工作時間不具體:①讓無良企業鉆空子,以此作為擺脫法律制裁的幌子。②達不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作學弱勢群體不一定能遇上正義的仲裁或司法裁決。
勞動者進廠后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