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賠償責任限制_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基本概念?
特邀律師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和旅客運輸合同法中,都有關于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1】勞動者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2】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 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 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者是無意造成了用工單位、設備、工具等損失、(傷)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
針對這個問題,如果的確是因為員工因為疏忽大意給單位造成了,損失,那么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這點是確定的。但怎么賠償、賠償多少,這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這個損失額怎么確定?肯定不是公司說了算,也不是員工說了算。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那就沒問題,如果達不成一致,一般需要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公證機構來確定損失額度。
二、員工在這個損失案例中承擔多少責任,是員工全額承擔,還是按照一定比例承擔,這個公司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方案,如果有爭議,那就要看雙方的證據來評判,如果金額較大的時候,可能就需要法院來判定。
三、公司可以在員工每月工資中按比例扣除一定的工資來賠償工資,但一般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綜合以上,我們一定要注意,損失金額的合不合理、自己在損失中究竟承擔多少責任比例、以及每月工資中扣除的金額合不合理。也就是說,發生了損失,只要還在公司繼續做,那么就可以不用掏現金來賠償,而是從工資中每月比例扣除。但如果產生離職的情況,那么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要求員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