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加班怎么計算加班費_平時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特邀律師
加班費的基數計算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補休還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必須完成的生產任務
按前一種,月平均工作日和工作時數,都只是用來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一種平均算法,具體到加班時間還是要按實際情況來的,畢竟月份有大小,每個月的實際工作時間也是不一樣的,要是趕上2月份還有春節7天假,你還用21.75來減的話,豈不是要虧死。
事實上,勞動法上涉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都是以周為單位的,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院判決如果資料充分的話,都可以按小時數來確定加班時長。
具體到你的個人情況,還要看單位實行的工時制度,至少單位已經做到了勞動法規定的“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是否涉及加班要看具體工作時長,如果你每天實際上班時間是7小時,那么一周6天合計42小時,就不涉及到加班的問題了。
周六日上班可以安排補休,不發加班工資,所以這個約定說不上違法,
一、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定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標準工作天數為 21.75。
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工資性收入÷ 21.75÷8小時×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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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法相關規定,每個月正常上班天數是22.75天,超過此天數就算加班,相反,上班未達22.75天,算缺勤或者欠班。而加班工資也有國家標準,平時延時加班是工資的1.5倍,周末加班是工資的2倍,國定假日則為工資的3倍計算,搞清楚在什么時間加班的,然后分類歸納統計下即可。
1.首先我們需要確定工資基數,然后按照工資基數再來計算具體的加班費。工資基數是包括獎金、津貼在內的基本工資,這里的工資基數應該是稅前的基本工資。
2.很多勞動合同上都規定了一定的工資基數,這種就要按照合同上的工資基數來計算;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規定,應該按照勞動者本人的實際工資進行計算,并且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因為絕大多數職業的雙休日是沒有工資的,因此在計算日工資基數的時候要注意這一點。一般來說,每個月的工作時間按照21.75天或174小時來計算,每天的工作時間按照8小時來計算。
4.一般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普通工作日的加班費應該是本人工資的1.5倍,故一般工作日的加班費應為月工資基數/21.75/8*1.5*加班小時。
5.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雙休日的加班費應該是本人工資的2倍,故雙休日的加班工資為月工資基數/21.75*2*加班天數。
6.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應該是本人工資的3倍,故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為月工資基數/21.75*3*加班天數。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目前一年的法定節假日為11天,其余放假時間都是和周末調休而得的。
平日加班工資應當按照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的計算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計算方法,二是計算基數。
關于計算方法,法律有明確規定: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在雙方未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情況下,加班費按照勞動者每月恒定發放的工資標準為基數;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議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行為,上海地區司法實踐中采取“有限適用”的原則,即約定的基數不宜過低,可參照總收入的70%作為約定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但在廣東則可以直接約定最低工資為計算基數,各地差異較大。
本內容原創自億律平臺趙寶玉律師億律圈,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后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
要看你簽的合同,如果簽的是標準工時制,那么周六原則上是算加班的,工資按平時工資的2倍核算.平時加班的工資按平時工資的1.5倍工資算.法定節日加班按平時工資的3倍算.
現在我國存在三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標準工時制,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并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8小時之外工作的,就屬于加點;超過8小時部分的時間,就是加點的時間。休息日、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屬于加班;休息日、節假日工作時間,就是加班時間。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選擇調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也可以選擇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不定時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也稱為不定時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通俗地講,不定時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三種:(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所以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無法認定其加班加點的時間。因此,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3條第4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即關于加班加點工資制度的規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資,也不用調休。
(3)綜合計算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周期,還是以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由此可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