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小股東的權益_小股東的利益怎么保護?
特邀律師
結合我國實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保護中小股東權利。
?。?)重新構建《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將誠實信用原則納入《公司法》內容;
?。?)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設立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專門機構;
?。?)借鑒西方做法。如;限制大股東的自由轉讓,賦予中小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建立累計投票制度、限制表決權制度、表決權回避制度;賦予中小股東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和提案權;確立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或可撤消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3)可以要求退股。
(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
(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根據《公司法》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益是相等的,少數股東也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與多數股東一樣的股東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但是,在公司的實際運作中,由于少數股東較為分散,持股份額少,對公司經營管理決策影響力小,其所享有的股東權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
多數股東可以對公司機關發揮控制性的影響,而且多數股東常常同時就是公司機關的核心成員,因而很多情況下多數股東、公司機關乃至中介機構可能會相互勾結侵害公司或少數股東的利益,如內幕交易、關聯交易、虛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動用公司資源保護自已,從而使少數股東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
一般來說,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侵害可能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多數股東。根據《公司法》資本多數決定原則,股東在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與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持股越多,表決權越大。這樣多數股東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將其意志上升為公司的意志,從而可能基于自身的利益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而損害公司或少數股東的利益。
二是來自董事、監事和經理等公司機關。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機關成員受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委托對公司履行經營管理或監督職責,對公司負有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如果他們違背其義務,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也會間接損害股東利益。除以上兩個方面外,行政機關執法不公或怠于履行執法職責,中介機構履行職責不當等,都有可能對少數股東的權益造成損害。
由于多數股東可以對公司機關發揮控制性的影響,有時多數股東同時就是公司機關的核心成員(如董事長、總經理等),因而很多情況下多數股東、公司機關乃至中介機構可能會相互勾結侵害公司或少數股東的利益,如內幕交易、關聯交易、虛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動用公司資源保護自己,從而使少數股東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
正因為如此,對少數股東的權益予以特別保護成為各國(地區)《公司法》股東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內容。同時,上市公司的少數股東往往也是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證券法》關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內容也是少數股東可以援引的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另外,《公司法》作為民事特別法,少數股東還可以援引民法典以及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作為保護自身權益的手段。
關于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的理論依據,各國(地區)法學理論界有很多學說。簡單可以概括為:多數股東在表決股東大會決議時的誠實義務和將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義務,董事等公司機關成員基于與公司的委任關系而負有的忠實義務和善管義務。這些義務植根于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為防止多數股東或董事等公司機關成員違反上述義務,損害公司或少數股東的權益,各國(地區)法律規定了相關的制度和措施為少數股東提供保護。
關于這個問題,本頭條號從以下幾個角度為你解答:
公司分紅的前提必須是公司盈利、有利潤可分,如果公司常年虧損,是沒辦法要求分紅的,因為要為公司的生產經營留夠資金。
- 根據《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辦法你可以嘗試。
- 除前述提及的可請求公司回購股權(如滿足上述條件)的辦法外,小股東還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找到接盤俠轉讓所持股權收回投資款。當然,你也可以提案(需滿足一定條件)分紅,因你是小股東持股比例低,議案應該不會獲得大股東表決通過,所以提案分紅的效果可能甚微。
以上希望有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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