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采納司法鑒定意見_司法鑒定的結果是必須采納嗎?
特邀律師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因此鑒定人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必須出庭,否則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即法官不采納報告)1、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2、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
司法鑒定是證據的一種,由于它是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法定程序做出的,通常認為它的證明效力較高,一般情況下司法鑒定的結果應當采納。
但是,并不是說司法鑒定結果必須采納。司法鑒定不被采納,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與其他證據相矛盾,又得不到合理解釋。
2、鑒定機構、人員沒有資質,或鑒定程序有問題。
3、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提出合理質疑,經傳喚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司法實踐中,鑒定結論不被采納的比例較低。
不知道問的是刑事二審還是民事二審。刑事二審不存在申請司法鑒定問題,如果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缺少必要的司法鑒定意見,可以在上訴文書中直接指出應當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及其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存在錯誤,可以在上訴文書中指出錯誤之處,并要求二審不采信該鑒定意見。民事二審中,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提出了鑒定申請,而法官沒有采納,可以在上訴文書中作為上訴理由之一,指出應當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及其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存在錯誤,可以在上訴文書中指出錯誤之處,并要求二審不采信該鑒定意見。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民事二審能夠開庭的情況下,才有必要申請司法鑒定。
你要明白我們國家各級法院之間的關系是指導與監督。并不是上下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換句話說,每一個法院都是在獨立行使審判權。而相反的檢察院,所謂的獨立行使檢察權,說的是整個檢察系統獨立的行使檢察權。
所以中院不認可高院的再審裁定很正常。你這個案件既然中院不認為應當再審,那么高院裁定再審之后,依法中院會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最終的結果大概率會是和原先的判決結果一樣。
ps:關于再審的一些法律知識。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再審須由本院院長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級人民撿察院提出抗訴而實行,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為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進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為二審案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宙理,其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