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三年保險能拿多少失業金_社保交三3年能領多少失業金?
特邀律師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1)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2)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3)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 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5)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6)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由此可見,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金。
繳失業保險一年到五年的,可以領最長十二個月,繳失業保險三年的話,就是能領一年的失業金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一般都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沈陽市繳納失業保險費22個月的,是繳費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就業壓力越來越大,很多人面臨失業的危險,這時候不要忘了還有一筆錢可以領取,那失業險該如何領取呢?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何確定?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四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注意: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核定的月數,不一定都能全部享受,存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