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產停業和停業整頓_責令停工整頓是行政處罰嗎?
特邀律師
1、整改: 整頓并改革
2、整頓(將要的東西擺放成有秩序的樣子 ):在現場每一項物品嘩必須放置在正確的地方,在需要的時候隨即可取用
3、整治 :整頓治理 。
責令停產停業與停業整頓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了“責令停產停業”這一處罰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則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
1、法律性質不同。
責令停產停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文列舉的法定處罰種類之一,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的法律性質究竟屬于行政處罰還是行政措施,長期以來存在較大爭議。2014年9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在《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于行政處罰權力有關事項的批復》中對此進行了明確,將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賦予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一項行政管理措施。
2、適用范圍不同。
從時限上講,責令停產停業與責令停業整頓雖然同屬在一定期限內中止行政許可的效力,但在適用范圍上卻有著較大區別。責令停產停業適用于被許可人全部被許可生產經營活動的暫時性中止,而責令停業整頓僅適用于煙草專賣業務一項,并不涉及其他被許可事項。因此,就適用范圍來說,責令停業整頓要比責令停產停業的適用范圍窄。
3、法律后果不同。
從法律后果上看,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決定具有終局性。被許可人在責令停產停業期限屆滿后,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不需再重新申請相關行政許可。但與責令停產停業不同的是,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理決定不具有終局性效力,即被許可人在停業整頓期滿后并非必然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按照現行煙草專賣法律規定,被許可人在停業整頓期間應當積極進行整改,消除引起停業整頓的法律事由和因素,整頓期滿后,發證機關視其整改情況決定恢復其營業或者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因此,從法律后果上講,責令停業整頓的法律后果具有不確定性。
不全然是。責令停工也可能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如有明顯證據表明作業現場可能導致生產事故或產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行政部門可以對作業場所和材料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其中就包括責令停工。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指行政處罰主體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非企業經濟實體或個體經營戶,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這在性質上屬于行為罰,或稱為能力罰。責令停產停業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其直接后果就是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剝奪其經營利益。所以一般是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才適用。
法律上一般有兩種規定,一種是對整改措施簡單、效果可預見的,有明確具體的期限規定,如價格違法停業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涉毒娛樂場所停業整頓期限為3個月或6個月。
另一種是違法行為復雜多樣,立法者無法預見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所需的時間,未對停業整頓的期限作具體規定,如《煙草專賣法》、《藥品管理法》等。
具體還要看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