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產停業屬于什么_責令停產停業屬于哪種處罰類型?
特邀律師
不屬于,責令停止開采是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要求未取得合法開采手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正在進行的開采行為,其目的在于阻止違法開采行為的繼續,并未對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損害。責令停產停業是工商、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質量監督、環保等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取的一種懲戒性制裁由此可見,責令停止開采與責令停產停業在處罰主體、適用法律、被處罰對象、處罰目的、處罰力度等方面都有著明顯的不同.
詢問責令停止的理由,整改之后申請恢復。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把被指摘出來需要整改的地方,按照消防部門的處理意見實施整改完畢后,到消防部門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指行政處罰主體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非企業經濟實體或個體經營戶,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這在性質上屬于行為罰,或稱為能力罰。責令停產停業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其直接后果就是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剝奪其經營利益。所以一般是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才適用。
責令停產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擴展資料:
被要求責令停產依法是享有聽證權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1、整改: 整頓并改革
2、整頓(將要的東西擺放成有秩序的樣子 ):在現場每一項物品嘩必須放置在正確的地方,在需要的時候隨即可取用
3、整治 :整頓治理 。
責令停產停業與停業整頓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了“責令停產停業”這一處罰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則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
1、法律性質不同。
責令停產停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文列舉的法定處罰種類之一,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的法律性質究竟屬于行政處罰還是行政措施,長期以來存在較大爭議。2014年9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在《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于行政處罰權力有關事項的批復》中對此進行了明確,將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賦予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一項行政管理措施。
2、適用范圍不同。
從時限上講,責令停產停業與責令停業整頓雖然同屬在一定期限內中止行政許可的效力,但在適用范圍上卻有著較大區別。責令停產停業適用于被許可人全部被許可生產經營活動的暫時性中止,而責令停業整頓僅適用于煙草專賣業務一項,并不涉及其他被許可事項。因此,就適用范圍來說,責令停業整頓要比責令停產停業的適用范圍窄。
3、法律后果不同。
從法律后果上看,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決定具有終局性。被許可人在責令停產停業期限屆滿后,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不需再重新申請相關行政許可。但與責令停產停業不同的是,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理決定不具有終局性效力,即被許可人在停業整頓期滿后并非必然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按照現行煙草專賣法律規定,被許可人在停業整頓期間應當積極進行整改,消除引起停業整頓的法律事由和因素,整頓期滿后,發證機關視其整改情況決定恢復其營業或者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因此,從法律后果上講,責令停業整頓的法律后果具有不確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停產停業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止經營的處罰形式不是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是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中的“停止聯網××天”具體責令停產停業的性質,屬于聽證的范圍。 至少也是屬于“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如果處罰機關沒有組織聽證的,被處罰人可以請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