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備注手寫條款無效_合同上備注條款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合同備注上手寫內容是可以的,但是要合同雙方共同的簽名或者簽章才有效。房屋租賃合同只簽名,沒有公章,這就要看這個簽名的人是誰,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話,那么是有效的,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話,那么就是無效的。
合同上的備注條款,只要是雙方合意的,在沒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前提下,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樓主沒有必要擔心。如果原合同是打印文本或規范手寫的文本,后加的手寫條款或明顯是邊角增補的條款需要雙方簽字蓋章或按手印才能視為生效的補充條款,否則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即使需要舉證也是主張該條款有效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隨便一個合同蓋完章后我加幾條刪幾條修正部分內容都有約束力正常的交易秩序還怎么保障
如果是雙方共同協商的條款,是有效的。
但應當是雙方的合同上都有相同條款才行,因為在實踐中就發生過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有手寫條款,而另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沒有相應條款時,被法院認定該條款不成立的情況。
擴展資料: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當前形式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要正確適用強制性規定,穩妥認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
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貨車掛靠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
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