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禮金是夫妻共同財產_結婚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判定彩禮和嫁妝是否共同財產,主要有三個因素:
1. 彩禮給了誰?是給了女方父母還是給了女方本人。如果是給了女方父母,那根本就是父母的財產;如果給了女方,需要判定是婚前給的,還是婚后給的。
2. 什么時候給的,不管是彩禮還是嫁妝。如果領取結婚證之前給,而且只落一人的名字,那么就是婚前個人財產;如果結婚之后給的,首先需要看落的誰的名字,其次看落的己方子女名字還是對方子女的名字,如果是己方子女的名字,可能會判定只贈與己方子女的財產,如果是對方子女的名字,基本可以判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3.落的誰的名字,如果落的是一方的名字,有可能認定單獨贈與己方子女的財產,如果落的是兩個人的名字,或者是對方的名字,基本是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有些繞,但基本還是明白的。
其次,結婚的目的是什么?你們雙方勢均力敵,各不占便宜,也各不吃虧。那么你就要追宗本源,問自己,結婚的目的是什么?是否能達成目的,如果不能泰然處之,得之我幸,失之我命。
最后,努力做好自己,別人改變起來很難。我們能控制的只有自己,不試圖改變別人,結婚前擦亮眼睛,婚后既保持親密關系,又保持獨立的人格及經濟能力,既形成相互之間的依賴,又有隨時換了別人的決心和實力。
由女方家決定,分配權在他們手里!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風俗不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么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效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所以接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將彩禮用于購置婚后的財產,那么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按傳統習俗,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父母的,女方父母會給女兒陪嫁,陪嫁不算什么共同財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女人被休時,陪嫁可以帶走。
不過按照傳統習俗,女人自結婚之日起,就變成了男方家的人,活是男方人,死是男方鬼,女人要與男人一起孝敬男方父母,女方家人從此變成親戚,也因此沒有了贍養關系。
女人在男方家要聽男方父母的話,要伺候男方一家人,就像個奴才,也不得隨便回娘家,娘家有急事要婆婆批準才能回去。女人也沒有資格提離婚,只能被男方休。
如果按照現代文明辦,男女雙方叫結婚,而不是舊社會的嫁娶。
現代文明提倡男女平等,法律也早已明確,禁止任何人憑借婚姻向對方索要財物。要房,要車,要彩禮,都屬于索要財物,是違背現代法律精神的。
對于婚后小家建設,兩個人和兩個家庭,都有義務付出和支持,而不是一方付出另一方索取。
對于雙方父母,兩個人都有義務孝敬與贍養。
解答百姓疑惑,追蹤社會熱點,敬請關注頭條號“全民普法宣傳”~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簡單談談看法:
關于彩禮問題分析
《婚姻法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關于嫁妝問題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回答是或者不是都是錯的?。
一般情況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特殊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取決于彩禮的給付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還是領取結婚證之后。
①領取結婚證之前給付彩禮。彩禮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婚約彩禮,其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能夠締結婚姻——這里的締結婚姻當然指的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律認定,彩禮應當是給付女方本人的。其本質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就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了結婚手續,贈予行為生效,否則就不生效。這也是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當退還彩禮的理論依據。
②領取結婚證之后給付彩禮。這時候已經不應該稱之為彩禮了,領取結婚證就意味著男女雙方已經是合法夫妻了。這時候給付所謂彩禮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贈予行為(未附條件)。婚姻法規定,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財產行為的,財產原則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示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所以,主要取決于領取結婚證在前還是領取結婚證在后。
謝謝邀請;在很多提問上,我都答復過,彩禮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為彩禮只是作為婚姻的約定,是自愿送給對方的定婚信物,只要對方履行了婚約,和男方組成了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彩禮就屬于女方家庭的。依法贈送出去了的財產,只要對方履行了合同,財產的歸屬權就屬于對方的。
對方父母愿不愿意把彩禮當做陪嫁,或者是陪嫁多少是對方父母的權利。就算把彩禮全部給了女兒,彩禮也屬于女兒的婚前個人財產。我國也對彩禮的退還問題給出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果離婚的話,請看國家法律法規是怎么規定的,只要符合以下法律規定,就可以依法讓對方退還彩禮。
2018最高法對《婚姻法》實施工作解釋中的第十條明確規定。
一,收了彩禮,沒有領取結婚證的,無條件退還彩禮。
二,收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婚前同居不算 ) 無條件退還彩禮。
三,收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酌情退還彩禮。
最新最高法對《婚姻法》實施解釋中的的第24條也明確規定。
一,收了彩禮,因男方不能結婚的,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或者是部分退還彩禮。
二,收了彩禮,因女方不能結婚的,女方無條件退還彩禮。
三,收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方不退還彩禮。
回復誠邀:領了結婚證各自的錢是雙方共有的嗎?恕我直言:理論上應該是既然已經成為合法夫妻,那婚后的雙方所掙的每分錢,都應該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有疑惑不解的問題,可以去咨詢一下有關部門,因為要想了解的仔細透徹,深刻領會其間的奧秘,只有請教有資質的人,才能讓你走對下一步的路。
通常對于這類牽扯到夫妻存續期間各類微妙的敏感話題,只有通過正規的機構才能給到你最想要的滿意答案。這里我粗略的給到你一點我所解讀的話題,請作為參考一下也無妨。
其一:婚后無論任何財產,包括大到房屋以及小到家里置辦的家電之類,總之這么說吧,但凡是婚后置辦的物件都歸屬于為夫妻共同財產。
換言之:其二無非到公證處去雙方約定婚后的財產各歸其主,如有不測,各拿屬于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即可生效!反之:那就是無可厚非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