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沒提前一個月會扣工資嗎_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有沒有工資?
特邀律師
勞動者離職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扣其工資不合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離職,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過后提出離職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立法的本意在于為勞動者交接工作流出相應的時間,也為用人單位再招聘流出時間,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就業自主權,保障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
那么,勞動者未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用人單位就可以扣其工資嗎?答案是否定的。
依據《憲法》規定,任何公民均享有勞動權及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依法提供勞動行為后應當及時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對應的是勞動者提供勞動行為。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勞動行為,用人單位就必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所以,既是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以此為由扣其工資。
那么,對于勞動者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行為該如何處理呢?勞動者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首先,應當肯定的是,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在試用期后離職,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但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其次,如果勞動者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因此導致用人單位遭受了相應的損失,勞動者應當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責任。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不用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工資的合法理由。
綜上,勞動者離職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扣其工資不合法。勞動者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是有一部分工資的,但是會扣除一部分工資!
不合理吧,應該是公司在合同到期前1個月,就要和你商量續簽事宜。即然公司未提前告知,合同到期就自動解除了。
用人單位因為員工沒有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為由,扣一個月工資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法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為的是促進社會和諧,公平正義的發展。而不是讓大家都生氣氣,然后互相言語行為不合,拍屁股走人,一拍兩散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30天告知單位,試用期期間可以提前3天。很多人都覺得時間太長了。很多年輕人總是一時激動,直接拍屁股走人。其實這是不理智,也不合適的。工作上,人們應該協作,真的不應該做那些自以為“快意恩仇”的傻事。如果你是企業的生產線的一個業務骨干,一條生產線都要停工的。
首先跟大家介紹一下,什么時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立馬拍屁股走人。這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最后的一段話: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看內容,那是當然了,有生命危險還不跑,傻蛋啊。
但是,其他情形均需要提前告知單位。如果你不告知單位,其實單位也沒啥好辦法,但是如果造成了損失,必須承擔賠償的責任。
勞動者想走就走,確實對用人單位造成的很大麻煩。 但是作為一個法律實體企業,你應當有相應的預備方案,或者提前預防勞動者生病、休假、離職的東西。不能將所有的損失都一股腦兒轉嫁給勞動者。
而且最重要的是損失,你要列出,大家公認法律認可的事實,拿出證據,不是你說什么就是什么。
另外,即便確實有損失,你克扣的工資也是有限制的。1994年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后期2006年,山東省的《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條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其他省市也都有各自的狀況,按照法律的層次原則,應該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而不是部門規章。有沖突,可以找國務院呵呵。
單位損失了一萬元,讓勞動者立馬賠賠償一萬元的做法是當做嚴重違法行為。
不過我認為,可以辭職,以后不再賠償了。你在單位工作是有法律保護的,您因工作產生的損失,不可以通過民事責任要求你全額補償。除非你是主觀故意,反正是一筆爛賬,很難說清。
所以,老實人一定要挺起腰桿兒的。做懂法的勞動者,不要做刁難的老板欺負。
關于維權問題,你應該就加班費提起勞動仲裁(是爭議,你得有證據),工資提起勞動監察,各部門職責不一樣,反正有部門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