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分為幾種類型_不動產權利類型?
特邀律師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10類不動產權屬納入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類型的類型,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擴展資料:不動產登記包括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法律、法規以及不動產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法律規定有10類不動產權利類型。
二、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三、不動產類型包括: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你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10類不動產權屬納入登記: (一) 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 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 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 宅基地使用權; (七) 海域使用權; (八) 地役權; (九) 抵押權; (十) 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