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收繳的規定_執行追繳違法所得法條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收繳的違法所得必須隨案移送檢察院、人民法院,最終劃分賠償給被害人,只有人民法院享受對違法所得或贓物的處置權。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追繳違法所得是查辦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退賠……”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收繳、追繳都是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都不是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采取這些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在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沒收違法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直接將“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作為行政處罰。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也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規定。
收繳、追繳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適用對象都是“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決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收繳、追繳和沒收的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處罰,收繳、追繳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在我國法律中明確提出公安部門有權利追繳違法所得,范圍包括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