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治療期間死亡_交通事故治療半年后死亡,應該擔負刑事責任嗎?
特邀律師
按照現行法律,違反交通法規致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負主要責任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兩個關鍵。
第一,當事人在事故中承擔多大責任。是否主責或全責。
第二,死者死亡原因是什么。如果經司法鑒定,死者死亡主要原因就是交通事故,或者其死亡與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結合上一條責任劃分,當事人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達不到這個條件,則不夠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當事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則其責任分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獲得其親屬刑事諒解書,則有可能從輕判處緩刑。
如果當事人不夠成交通肇事罪,則其責任就是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藥費,陪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等。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治療期間產生的醫藥費用是肇事者出,會在賠償款的總額中扣出。
交通事故導致傷者半年后去世,肇事者負刑事責任要看具體情形:
1、如傷者去世與交通事故直接相關,那么可以認為是交通事故死亡?! ?/p>
2、如傷者去世是自身疾病原因或者治療不當,不能認為是交通事故死亡?! ?/p>
3、如認定為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p>
4、如認定為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負事故同等及以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車方司機是否會被判刑要等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后才知道,因此事故為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如交警判車方至少負主責或全責的,車方司機才有可能以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訴。但據本人看,除非事發地點設有人行橫道(未設置人行橫道燈,如設置了就按燈號通行)且行人是走人行橫道,車撞上了人就是車方的全部責任。但如果事發地點雖設有人行橫道而行人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在沒有設人行橫道的情況下隨意橫穿馬路的,那么行人也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這種情況下車方只要不承擔主責或以上責任的,則應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至于如何賠償對方,還是要以事故認定為基準,按責賠付。不過要先減去車方交強險的一萬醫療費及十一萬死亡賠償金限額賠付費用外,其他的總損失再按責分擔(這是考慮車方至少承擔次責的前提下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