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挪用公款4000元怎么處理_挪用公款4000可以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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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處理。這種行為達到法定條件的,可能涉嫌挪用資金罪。《刑法》規定: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3000元,沒有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不承擔刑事責任,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挪用公款3000元,屬于嚴重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予以辭退、開除。
2、是否發放工資,不是挪用公款的理由。也不能因為沒有按時發放工資而減輕處罰。
3、單位未按時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請求依法處理。
挪用公款4000元沒有達到立案標準。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