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義_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是什么?
特邀律師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機構分為地方政府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各地不盡一致,主要有辦公廳(室)、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和派出機關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有許多是統一設置、上下對口的,如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事務、公安、行政監察、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水利、農業、審計、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等機構,有的沒有要求上下統一,或是因地制宜設置,或分開設置。
非組成部門主要有辦公廳或辦公室(有的地方作為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等。有許多是統一設置、上下對口的,如直屬特設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只在省級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中設置;又如,直屬機構中的地稅、工商、質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統計、安全生產、旅游等,是統一設置的;也有的沒有要求上下統一,而是因地制宜設置,如知識產權局只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的政府中設置(也有的作為事業單位)。另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沒有像國務院行政機構那樣設置辦事機構,相關事務由直屬機構或組成部門管理,如外事、僑務、法制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級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旗)、市轄區、不設區的市、自治縣(旗)的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省級(含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含自治州盟)。縣級、鄉鎮級人民政府。
若不屬于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的管轄區域應該是不行的,只能作為參考。省內其它縣市應該制定符合國家及本省市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情況的地方法規章或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明確規定“以上”都包括本數。 《民法通則 》 第一百五十五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刑法》第九十九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擴展資料: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可以執行的某些權限,部分同等級別的公安機關不能執行。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比如雖是同等級別的公安機關,公交分局、刑偵支隊這樣的單位他們就不具備現場管制的權限,一方面是因為工作內容,另一方面,就算是交警支隊,他的同級人民政府是誰,請問?組成和任期。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任期相同;即每屆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