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要立案嗎_申請執行多久立案?
特邀律師
申請執行立案是否需要請律師看你案件的執行標的及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第一,對于執行標的比較小,請律師不劃算。如執行標的就幾千塊錢,就拿河南省而言,河南省律師收費最低標準一個案子最低律師費3000元。就算全部執行回來,估計也所剩無幾,所以這樣的小標的案件根本沒有必要請律師。
第二,對于執行標的10萬-500萬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時間且不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則需要請專業律師代勞。執行難就在找不到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如果當事人自己找不到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法院在查控系統上也查不到,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可能就終本或者終結執行。
如果請律師的話,可以請律師幫助查詢被執行人的房產、土地、股權、基金份額等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而且律師對于執行流程和辦案經驗比較豐富,能夠及時幫助當事人辦理查封、凍結手續,協助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評估、拍賣,及時拿到執行款。
第三,對于執行標的500萬以上且查封的財產較多,執行的工作量非常大,當事人為了能夠早日拿到執行款,防范相應的執行風險,一般當事人都會請律師。
最后,由于現在法院系統安檢非常嚴,當事人根本見不到法官或者需要經過嚴格的手續才能見到承辦法官。目前法院執行案件太多,對于沒有財產的執行案件,法官基本就是走個程序。因此,委托律師代為執行需要結合自身的案件標的大小、有無財產等因素,綜合考慮。
2016年最高院院長周強在做人大報告時提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
其實,執行工作一直是法院的重點和難點。一方面,執行是保障判決真正發揮作用的有力工具,也是維護法院判決、實現勝訴人權益的真正抓手。但現實中法院執行工作也面臨了案多人少、執行力度不大、執行抓手不強、執行信息化不足等矛盾。
正是因為這些矛盾和問題,導致了我們對執行工作的不理解或不好的看法。也正是因為看到這些矛盾和問題,最高院也專門在人大報告中提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說法。
自2016年提出2到3年基本解決執行難以來,我作為法律工作者來講,也確實感受到了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大踏步進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院執行工作觀念的轉變。要想做好一項工作,首先便是從思想轉變開始。以前法院執行基本就是走程序,執行法官不想執不愿執的思想比較突出。現在則上升到了有財產必須執行,強制措施必須實施的高度。變化是非常可喜的!
二是法院執行人員配備的加強。我所接觸的一個基層法院的執行局包括執行員額法官、書記員、法警,加起來已經到了接近50號人。那和之前確實有天壤之別,為什么?就是體現了對執行工作的重視,人員到位后,執行工作才能做細做扎實!
三是執行力度的不斷強化。舉個簡單例子,以前你想向法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很難,為什么?很多時候你想要拘留抓人,法院上班被執行人也上班,被執行人下班回家好蹲人的時候法院也下班了。現在工作方法已經有轉變了,只要你向法院提出被執行人的位置,多晚法院執行法官也會出警抓人。一葉知秋,除了拘留,罰款、查凍、扣押、清房等等,相關執行力度在不斷的強化中。
四是執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現在是信息化社會,被執行人的財產也以多種存在形式分布在不同地方。現在法院執行也在上新不同的信息系統,多方位精準查找被執行人財產信息。比如銀行查控系統,告別了之前執行法官一家一家銀行上門查賬凍結的方式,只要通過查控系統。便能精準查找被執行人名下所有銀行賬戶余額情況。還有與不動產聯網查詢不動產信息、證券聯網查詢、微信及支付寶賬戶凍結查詢等等。
五是執行聯動機制的不斷延伸。執行工作僅依靠法院也是杯水車薪,還需要全社會的配合。像江西經驗的“法媒銀”平臺,便對被執行人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還有就是限高后不能做高鐵和飛機、子女不能上“貴族學校”、銀行貸款被拒等等,都體現了執行是全社會共同推進的綜合性工程。
盡管目前執行工作離我們的愿望還有差距,但我們也要看到執行工作的長足進步,我們也對執行工作充滿信心。
畢竟,誠信行天下還是我們社會的主旋律!
一般在三天之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不立案會通知當事人,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執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申請強制執行應準備以下材料:1、強制執行申請書,2、判決書或者裁定書,3、生效證明(找終審法官開具),4、被執行人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或者郵寄單,5、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6、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保全文書及手續或者擔保手續等)。
事實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關鍵的是要找到被執行人可供法院執行的財產線索,比如被執行人的房產、車輛、存款、理財、股權等等,因為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會讓你填寫財產清單,同時也讓你簽執行風險告知書。
我們知道目前很多案件雖然官司打贏了,卻敗到了執行,原因就是沒有找到被執行人任何可供法院執行的財產,法院也查找不到,由于案件執行不能而被采取終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暫時結案處理。
建議申請執行后,申請人應當利用各種渠道尋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無論是通過懸賞公告也好,還是委托第三方公司或者律師調查也好,只要找到是被執行人的財產,都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存在高消費或者低價轉讓或者贈與財產等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的證據,申請人也可以申請法院對其采取拘留、罰款措施,甚至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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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立案并不是難為一部分人,時代在發展,科技在進步,拓展線上立案渠道,也是為了方便一部分人。
如果實在不知如何入手處理,可以向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援助,弱勢群體法律援助都是免費的。立案執行是法院已經受理強制執行的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一般在三天之內決定,如果不能立案會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的流程: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 員移送執 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
公 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 應當自收 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 令其他人民 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 由不成 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 起十五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書 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 下強制執 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 執行人隱 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看了你的問題,我覺得你的問題有點矛盾,你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不立案。你現在表達的是不是法院沒有按照你的意思立案,你覺得有點冤,但是你搞清楚了法院不立案的理由沒有,,從你問題上面沒有表達法院不立案有其他的原因。那么現在我可以斷定問題出自你本身,你的申請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程序,所以法院不能給你立案。
我現在簡單的告訴你一下法院強制執行立案的標準。首先你是經過法院庭審拿到了法律生效文書 ,被告在以后沒有按照文書履行義務,在規定時間內一直都沒有聯系,那么你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申請對其強制執行,這個是你應該的權利,法院沒有理由不立案的,這個你可以大可放心,法院現在都是陽光辦案,你程序合規法院不立案那犯的錯誤太低級了,相信法院不會的。建議你多學習,有事情多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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