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如何解除合同_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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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勞動法》還是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都是有先決條件的,即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符合被錄用的條件,
無論《勞動法》還是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都是有先決條件的,即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符合被錄用的條件,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即書面通知,提前三天。
在試用期不想干,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尚處在試用期想離職的,需依法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的,要用人單位簽收,證明已通知到位;如用人單位不簽收的,可以寄出快件。
您好,單位在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勞動者違反了工作紀律、工作規定或違法的;
- 勞動者隱瞞了年齡、學歷等真實信息,依據虛假信息被錄用的;
- 已經在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 失職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 經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崗位調整的;
單位無理由解聘試用期人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雙方應按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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