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嗎_公司高管為什么不能出任監事?
特邀律師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你朋友的公司沒有設立董事會,應歸納到規模較小的公司中。而五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
不能夠。董事長能夠兼任總司理;可是,董事長不得兼任監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規章的規則,由董事長、實行董事或許司理擔任,并依法掛號。公司法定代表人改變,應當處理改變掛號。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許規劃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含股東代表和適當份額的公司員工代表,其間員工代表的份額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詳細份額由公司規章規則。監事會中的員工代表由公司員工經過員工代表大會、員工大會或許其他方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整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招集和掌管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實行職務或許不實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一起推舉一名監事招集和掌管監事會會議。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O事能夠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抉擇事項提出質詢或許主張?! 《聲捅O事會的職權范圍不同: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招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陳述作業; ?。ǘ嵭泄蓶|大會的抉擇; ?。ㄈQ議公司的運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ㄋ模┲贫ü镜哪甓蓉攧疹A算計劃、決算計劃;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和彌補虧本計劃; (六)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削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計劃; (七)擬定公司重大收買、收買本公司股票或許兼并、分立、閉幕及改變公司方式的計劃; ?。ò耍┰诠蓶|大會授權范圍內,決議公司對外投資、收買出售財物、財物典當、對外擔保事項、托付理財、相關買賣等事項; ?。ň牛Q議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許解聘公司司理、董事會秘書;根據司理的提名,聘任或許解聘公司副司理、財務負責人等高檔管理人員,并決議其酬勞事項和獎懲事項; ?。ㄊ唬┲贫ü镜母竟芾碇贫?; ?。ㄊ┲贫ū疽幷碌男拚媱?; ?。ㄊ┕芾砉拘畔⑴妒马?;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延聘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司理的作業匯報并查看司理的作業; ?。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規章頒發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時陳述進行審閱并提出書面審閱定見; ?。ǘ┎榭垂矩攧?; ?。ㄈΧ隆⒏邫n管理人員實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背法令、行政法規、本規章或許股東大會抉擇的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主張; ?。ㄋ模┊敹?、高檔管理人員的行為危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舉行暫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實行《公司法》規則的招集和掌管股東大會責任時招集和掌管股東大會; ?。┫蚬蓶|大會提出提案; (七)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則,對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ò耍┌l現公司運營情況異常,能夠進行調查;必要時,能夠延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作業,費用由公司承當。
“一人公司”需要設監事。
提問中的“一人公司”應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57條第2款定義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保?。
依據《公司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該節中沒有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監事的規定,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關于監事的問題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中第二節(組織機構)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章第二節中的第51條第1款有明文規制:“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關于監事的問題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二章中第二節的規定,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或者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順便提一句,關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在《公司法》第二章中第一節(設立)中的第23條第4項明文規制:“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再結合第二章第二節中第51條第1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的規定——如果在沒有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的情況下想要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那么那家“公司”就會因為“沒有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而無法設立。
白紙黑字規定,那能知法犯規?
一 可以.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1、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為了防止董事會濫用權力,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作為公司的專門監督機構,其規模應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不應過大或過小。規模大,增加了監督成本,從而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規模小,就可能不能全面真正地起到監督的目的。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不是的。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但應當設立執行董事和1-2名監事。董事會職權是執行董事負責,監事會職權是監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