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人不還怎么辦_主貸人不還款,擔保人怎么還?
特邀律師
擔保人的責任大了,主貸人不還款,擔保人怎么都要承擔責任。主要在于:
1.法律責任上如果主貸人不還款,擔保人就會順位升為主還款人。所以如果任由法院訴訟,一定是擔保人去還款,而只有擔保人還款之后,再找主貸人去追償欠款和利息。對于法院來說,只要解決了債務人的償付問題,這段官司算結束了。但是新的官司就又開始了,就是擔保人起訴主貸人還款給他。
2.所以擔保人要提早從法院溝通,因為在這里面,擔保人可以同法院談判,代替償還部分欠款了結擔保責任,這個是法院可以認可的。但是一定要提前同法院溝通,而且要同債權人進行洽談,這個意思就是破財消災。如果不做溝通的話,很有可能100%的償債義務就落到擔保人身上。
3.目前法院加大追債力度,只要主債人消失或者拒絕償還,馬上就會追責擔保人的責任。所以碰到事時,要主動出擊,積極挑戰,同法院談出一個結果。
4.在現在市場經濟中,擔保人的責任非常之大。絕不是過去拍拍胸脯就結束了,再想想去銀行辦貸款時,銀行說找一個人就貸款落實了,找到一個人是多么不容易啊?
5.擔保人在法院判決代為償還債務人責任后,如果沒有履行,經過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也還是未能歸還。這就要注意了,就可能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些人覺得很不服氣,憑什么,但這就是法律的尊嚴,他背后有國家強制力量的保證。
但是也有方法去解除擔保人責任,就是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借到款后,擔保人找到債務人,簽署新的合約,解除責任或者變更為部分擔保責任。還一種方法,就是約定擔保時間,或者變更為擔保公司來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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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使用擔保人的并多,大多都認為用“物”擔保是最保險的。譬如說借20萬元,用債務人名下的房產做抵押。這樣等到債務人一旦無力清償債務,就可以拿房產“頂債”了,對還款是個保障。但是近幾年來,隨著民間借貸現象的發展,有好多“人情借貸”的事例涌現出來,于是就派生出來了“保人”出場。比如我這里剛剛判決了一起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民間借貸案件:張某經營一家碳場,有一定的積累資金,一天,佟某打電話給他,說有個朋友需要50萬元錢,看看大哥能幫忙不?張某當時表示,我也不認識他,倒是你要是擔保我就借。后來幾年過去了沒有還上,債務人還變賣了房產,于是最后執行的只有擔保人了。事實上,擔保人都是一時意氣用事,根本沒有利益可言,出借人也是看著擔保人的面子才肯掏錢出借的。這里面風險大是當時誰都始料不及的。本來應該起個中介作用的朋友,往往都是稀里糊涂的在擔保人后面簽上了自己的名字。結果最后都受到了“牽連”。好多擔保人因此還上了失信名單。因此,慎重的對待借款的擔保,不要意氣用事,畢竟擔保本身是需要承擔巨大風險的!
對于債權人來說,最直接的便是償還債務。
債務人沒錢,擔保人也沒錢,那能有什么辦法,誰都沒有辦法。
當然,債務人或擔保人是否有錢,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這個還是需要通過法院的訴訟和執行程序進行認定。即便你們都稱沒有錢償還債務,但不排除債權人還是會提起訴訟,還是會在判決生效之后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查詢你們名下是否有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若確定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會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過,因為判決會履行,所以法院還是會對你們進行執行懲戒,主要是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
不過法院終結本次執行并不意味著判決以后都不用履行,法院的判決及執行一直都會有法律效力,債務也會一直都在。若債務人和擔保人日后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只要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即可,這是不受時間限制。
如果連帶擔保的,出借人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法院判決出借人勝訴,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如果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會終止本次執行,等他們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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