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的處分_按份共有處分原則?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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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共有屋拆遷作為對共有物的處分,依照《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對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也就是說按份共有房屋遇到拆遷時應當由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才能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在實踐中房屋更多是屬于共同共有,《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也規定,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對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需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也就是說共同共有房屋面臨拆遷時,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均同意才能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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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有兩種,一是對其享有份額的處分,二是對整個共有財產的處分。 《民法通則》第78條第2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根據這一規定,共有人對自己所享有的份額可以自由轉讓,不論以何種方式轉讓或轉讓給誰,都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且一般也不受時間的限制。除非各共有人事先有約定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轉讓或分出。同時,為了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民法通則》第78條還規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其他多個共有人都要購買的話,就由轉讓人決定售與的對象。 按份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決于全體共有人的意志。共有人轉讓、贈與共有財產,以及在共有財產上設定抵押或其他物權,都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如果全體共有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多數共有人或擁有多數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但前提是不得損害少數人或份額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否則,受害的共有人可以請求侵權的損害賠償或其他民事責任。當某一個或某一些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則對于其他共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擅作處理的共有人應對其他共有人負侵權行為的責任。 祝你好運
房屋共有是指有個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有產權,而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者有以下3點區別:
1. 產生依據: 按份共有:因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產生如夫妻,家庭等。
2. 享有權利范圍: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共有人對房屋平等的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3. 處分方式: 按份共有:各共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共有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如轉讓,贈與,繼承,無須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共同共有:對于房產的處分,如轉讓,贈與等,必須取得所有共有產權人的同意,部分共有擅自處分共有房產,一般情況下都被認定無效。
約定優先。《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