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購房合同霸王條款_購房合同霸王條款,定金是否能退?
特邀律師
在新建商品房買賣過程中,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兩個主體,購房者與開發商完全處于不平等地位,購房人除了選房權和在價格方面享有部分議價權之外,對于其它合同條款根本沒有討論協商的余地。開發商濫用其支配主導地位,一切從利己主義出發,單方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甚至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霸王條款,迫使購房人被動接受,即使購房人對此提出異議,開發商往往也會以合同條款已備案為由加以拒絕,這樣達成的合同顯然是不公平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原本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均制訂了網簽格式合同,這個合同文本比較規范,也是相對公平的。但是開發商為了減輕自己的法律責任,通常會增加一些補充條款或者對文本條款進行修改,將開發商的一些法定義務范圍縮減,甚至采取一些模棱兩可、李代桃僵的做法,規避風險,逃避責任。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備案時間拖延
新建商品房買賣實行網簽、備案制度,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應在網簽合同之日起30天內,到屬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但實際上,沒有幾家房地產公司能做到,推遲幾個月甚至一年才進行備案的都有。
2、辦理產權證時間拖延
房屋產權證通常都是由開發商代辦,依照相關規定及網簽的合同條款內容,開發商應在交房之日起90日內,辦妥產權證。但是,在開發商的補充條款中,辦證時間被隨意延長,有的改成交房之日起不超過210天,遠遠超過法定時間。
3、惡意縮短質量保修期
如果說對于備案及辦證時間拖延,開發商還可以以政府部門排期為借口,購房人尚可接受的話,那么違法縮短房屋的質量保修期,則令人深惡痛絕。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但是,不良開發商卻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網簽合同中將屋面防水保修期縮短為3年,廚房衛生間防滲漏保修1年,裝修工程保修1年,供熱供冷系統保修1個采暖期或供冷期。這個保修規定比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大幅縮短了40~50%,這樣明顯違法的合同條款竟然能夠通過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審核,實在是匪夷所思。
4、精裝修房逃避保修責任
國家推行商品房精裝修出售,目的是為了解決裝修對房屋結構的破環、對環境的二次污染以及噪聲擾民問題。既然是精裝修交房,開發商就應該對最終的精裝修房的質量負責,并承擔保修責任。但是,實際操作卻并非如此,開發商往往會將房屋買賣合同分解,購房人與開發商的網簽合同仍是毛坯交房,而裝修工程需要購房人與一個開發商提供名字、不知在哪里的裝修公司簽訂蒙面裝修合同(購房人根本見不到裝修公司的人),并被要求授權裝修公司代收房。這樣一來,毛坯房沒有直接交給購房人,存在質量問題可能被掩蓋,而精裝出了問題,開發商又可以甩鍋給裝修公司。出了質量問題,可能就會踢皮球,最后受害的是消費者。
5、交房標準模糊不清
精裝修的交房標準按照規定,應在合同附件中列明,但是,開發商卻有意模糊裝修標準,樣板間清一色大品牌,可交房標準中卻不指定品牌,這樣就給日后的貓膩留下了空間,最后的交房標準,往往偷梁換柱,使得原本3000元的裝修標準,最后可能變成了2000元,甚至1000元的裝修標準,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這也是精裝修房飽受詬病的地方。
規范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勢在必行
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購房人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監督開發商認真履行法定的質量保證責任,應是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合同條款的主要責任,尤其是開發商報備的合同條款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應當予以刪除。對于明顯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應當責令修改。當然,最好的辦法還是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盡量完善統一的合同格式條款,對一些關鍵條款可以增加選項,嚴格限制開發商隨意修改格式條款。同時合同備案機關也應優化辦事流程,簡化手續,落實法定備案、辦證時限,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對于精裝修房,國家也應盡快制定相應規范或標準,明確由開發商承擔精裝修房的最終質量保證責任。對于開發商隨意縮減法定質量保修期的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切實落實質量保修的主體責任,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霸王條款,有失公允。無論官、商、民,都必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準則,否則必遭道德譴責、法律制裁!
你如果是律師就只管買,否則就另找樓盤。
斗不過就繞開,難道他能綁架你?
具體是什么樣的霸王條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