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構成要件要素舉例_什么是構成要件?
特邀律師
三要素
(1)犯罪構成該當性。犯罪構成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fā)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內容要相一致。具體來說該當性中包括了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系幾個要素。
(2)違法性。違法性要求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違法性的判斷標準在于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是排除具有該當性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違法性阻卻事由一般包括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法令行為、被害人承諾等。
(3)有責性。有責性指能夠就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和譴責。是否具有有責性應該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責性還有兩種阻卻事由,一是違法性認識,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四要件
(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3)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得心理態(tài)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等要素。
(4)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
一、犯罪的成立不同。當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時,如果行為沒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就不成立犯罪,過失犯罪便是如此。
但由于危害結果并非一切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故當危害結果不是構成要件要素時,危害結果是否發(fā)生便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例如,搶劫行為沒有取得財物、沒有致人傷亡時,仍然成立搶劫罪,只不過是預備、未遂或中止罷了。
二、犯罪形態(tài)不同。不管人們以什么標準區(qū)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發(fā)生了危害結果時,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在故意殺人罪呻,沒有發(fā)生死亡結果的,不可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三、量刑輕重不同。在一切犯罪中,危害結果對量刑都起影響作用。因為危害結果是反映社會危害性的事實現象,刑罰必須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所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與否、輕重如何,必然影響量刑。
參考資料來源:
構成要件由構成要素組成。構成要件特指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這四個。構成要件要素指每個要件中再包含的具體概念,比如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特殊身份、責任能力等。也可以認為構成要件是所有要素的總和概念,這樣可以適用于各種犯罪構成體系,不局限于四要件。判斷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時,需要判斷是否符合每一個要素。
表面的構成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無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