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構成要件要素_構成要件要素?
特邀律師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構成的組成部分。要件的有機統一形成犯罪構成。犯罪構成要件是由刑法總則與分則統一規定的,而不是僅由分則條文規定。因此,不能認為分則條文都完整地規定丫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要件是由刑法總則與分則統一規定的,而不是僅由分則條文規定。因此,不能認為分則條文都完整地規定丫犯罪構成要件。例如,各種犯罪的故意內容,必須同時根據分則對客觀構成要件的描述和刑法總則第14條的的規定予以確定。犯罪構成要件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和行為人的罪過性的實質內容。如果某種因素不具有這種實質內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要件是一種法律規定,而不是具體事實。最初的構成要件理論曾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事實稱為具體的構成要件,但當今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種稱謂混淆了法律規范與具體事實。
表面的構成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無需證明。
構成要件要素包括:行為主體、特殊身份、行為、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三要素
(1)犯罪構成該當性。犯罪構成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要相一致。具體來說該當性中包括了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系幾個要素。
(2)違法性。違法性要求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違法性的判斷標準在于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是排除具有該當性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違法性阻卻事由一般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被害人承諾等。
(3)有責性。有責性指能夠就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和譴責。是否具有有責性應該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責性還有兩種阻卻事由,一是違法性認識,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四要件
(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3)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得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等要素。
(4)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