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怎么理解_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如何處罰?
特邀律師
怎么看?
一,在我國,所謂‘’犯罪‘’就是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危害社會應當受到刑罰制裁的行為。而根據‘’主客觀一致‘’原則,犯罪行為人不同的主觀故意或過失的內容支配下實施不同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依法構成了不同的罪名。比如,犯罪嫌疑人行為前主觀上欲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無論采取搶劫丶竊取丶敲詐丶騙取丶搶奪…等手段,他的犯罪之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侵犯他人財產,所以,《刑法》分則根據犯罪之目的和上述犯罪手段侵犯客體之共同性一一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將上述一類犯罪統稱為‘’侵犯財產罪‘’。
二,那么,搶劫犯罪過程中殺死殺傷被搶人為什么不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呢?也正如本人所闡述的那樣,‘’搶劫犯罪‘’一一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丶暴力威脅丶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A,犯罪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是為‘’劫財‘’,非法占有為他人財物為根本目的,所以,將該罪劃入侵犯財產罪一章;B,手段上‘’施暴‘’,C,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上講,既侵犯公民財產權,而因‘’施暴‘’還侵犯了公民人身健康權或者生命權,即法理所述的叫‘’侵犯了雙重客體‘’。
所以,根據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理論,搶劫犯罪從根本上講,犯罪行為人是以‘’劫財‘’為主觀目的實施的暴力行為,在犯搶劫罪的施暴過程中可能嚇到受害人丶傷到受害人丶甚至致人受害人死亡,但,終究其犯罪的根本目的還是‘’劫財‘’,所以,我國現行《刑法》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在搶劫犯罪中致人死亡的仍然構成的是搶劫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三,不認定搶劫殺人為故意殺人罪,是否會放縱罪犯呢?依我之見:不會。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丶直至死刑,即將‘’致人死亡‘’,已經作為刑罰時加重處罰的法定情節。而司法實踐中,一般只要被告人搶劫犯罪中‘’殺死了受害人‘’,法院均會判處實暴者死刑立即執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謝邀。
刑法中從重處罰、法定刑升格、加重情形、結果加重犯、加重構成要件有什么區別?
讓我們借助幾個典型刑法條文來進行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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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舉例:如強奸罪,基本犯罪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從重處罰,也就是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范圍內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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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又稱加重處罰,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滿足某些加重情形,適用基本檔的加重檔。
舉例:搶劫罪中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屬于普通的犯罪構成,其后規定的“入戶搶劫”等8種情形,即加重情形,屬于加重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
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不同,前者是檔內從重,后者是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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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形】又稱加重處罰情形,基本與加重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的意義一致。通常由刑法分則明確規定,分為結果加重和情節加重。
結果加重,因犯罪行為出現了一定的犯罪后果而對其加重處罰,如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和強奸罪致人重傷、死亡。
情節加重,因犯罪行為是在特定的場所進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實施而對其加重處罰,如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二人以上輪奸等。
舉例:如強奸罪的5種加重情形中,既有結果加重,也有情節加重;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形中,同樣既有結果加重,也有情節加重。
加重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不同于單純的量刑規則,涉及到犯罪構成的認定。例如輪奸是加重的犯罪構成要件,存在著輪奸未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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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以犯輕罪的意思實施基本犯罪行為,而發生重罪的結果。
如果說前面幾個概念都是刑法上的概念,那么結果加重犯則是刑法理論上提出的概念,目前還尚有爭議。
通說認為,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須有三個條件:(1)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對加重結果一般無故意。(2)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3)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可能預見。
基本犯罪類型為過失的,不存在結果加重犯,如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
較為公認的結果加重犯:
1.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
2. 故意傷害(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的;
3. 強奸(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或者(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4. 非法拘禁(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5. 拐賣婦女、兒童(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的;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7. 搶劫(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8. 非法行醫(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的;
9.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殺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嚴重“;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概念意義:目前結果加重犯是為了解決什么問題,尚且不甚明確,只能說,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完整而不重復地評價犯罪,確保罪刑責相適應。避免許多犯罪一旦造成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就被認定為與(過失/故意)致人重傷/死亡罪的數罪并罰。
初學刑法者也可以暫時不理會結果加重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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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應當以搶劫論,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依我之見:必須根據搶劫罪犯當時搶劫犯罪‘’是否‘’是法律規定的‘’正在行兇…搶劫…等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為刑法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標準,來評判是否應認定為‘’正當防衛‘’而當場可以打死搶劫罪犯而不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于‘’搶劫罪‘’,這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犯罪我國法律歷來將其作為打擊的重點,經法院審理一旦確認構成搶劫犯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依法均須在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判處,情節后果極其嚴重者甚至可能判處極刑(死刑)。那么,是否就可以在與搶劫犯罪斗爭通通當場打死搶劫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見:不能一味地在與搶劫犯罪斗爭中不分犯罪情節通通當場打死不同情節的搶劫犯罪嫌疑人。
二,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A,構成搶劫犯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B,有如下情節的犯罪犯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無期徒刑丶死刑一一入戶搶劫的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丶搶劫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的丶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的丶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丶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丶搶劫軍用物質或者搶險救災救劑物質的。
從上述刑法關于搶劫犯罪的量刑輕判可以判處‘’三年‘’的起點刑,從重可以處極刑(死刑),既然如此,如果現實生活中搶劫犯罪行為人的搶劫犯罪情節依法只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又怎么動轍在正當防衛中將這種三年以上判處的一般搶劫情節的搶劫罪犯當場打死呢?所以,《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應承擔超出限度部分的刑事責任。這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防衛過當‘’的法律規定。
三,那么,我國現行《刑法》又是如何規定搶劫犯罪情節嚴重可以當場實施‘’無限防衛權‘’當場打死打傷搶劫犯罪嫌疑人的呢?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于正在行兇…搶劫…等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正當防衛,致不法侵害人(搶劫罪犯)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刑法關于搶劫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罪犯死刑的情形看,實踐中對于比如入戶持槍械搶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毆打正在駕駛機動車司機搶劫的丶搶劫致人死傷(輕傷以上的)……
四,如果在與搶劫犯罪斗爭時,搶劫罪犯的犯罪‘’情節一般‘’,可能依法只能判處三年左右徒刑而又當場打死了搶劫罪犯的怎么辦?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正當防衛過當‘’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而這里的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案發后立即報警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案件,可依法認定防衛過當者具有‘’自首‘’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總之,在與搶劫犯罪作斗爭時一定要把握住搶劫犯罪的‘’情節嚴重‘’一一‘’正在行兇…搶劫犯罪…危及人身安全‘’這些法定要件,這樣才不至于在與搶劫犯罪斗爭的‘’正當防衛‘’行為產生不利益于防衛者的‘’過當‘’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