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代理人司法解釋_訴訟代理人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開庭的時候,代理人需要有律師證嗎?
這個問題,分為不同的情況。
先看看哪些人可以作為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以上三種可以作為代理人的人員,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需要攜帶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相關證件;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攜帶授權委托書和親屬關系證明,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攜帶授權委托書和工作證明;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攜帶授權委托書和單位介紹信、身份證。
其中,近親屬的范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五到八十八條新增了有關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是對《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相關內容的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當事人的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
關于近親屬的范圍,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從不同的立法目的出發,存在著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該條規定的近親屬的范圍相對較小。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近親屬。《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二、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限制性條件。
關于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是否需要明確該社會團體與被代理人、被推薦公民、代理事務之間應當具有特定的聯系?本解釋起草過程中,經廣泛征求意見,多數意見認為,從有利于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行使、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提高訴訟效率出發,應當對社會團體推薦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條件作出限制性規定。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1.關于社會團體自身條件。社會團體應當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該項規定系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三條作出,當無爭議。
2.關于被代理人與社會團體之間的關系。本條規定,被代理人應當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社會團體由一定數量的成員組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有五十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三十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五十個。對于非成員當事人請求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本規定要求,當事人一方住所地應當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即只要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并非限于被代理人)處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的,就符合該項條件。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是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予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對其所屬成員單位以及外國企業組織提供法律服務是其主要工作職能之一。外國企業組織并非其成員單位,也不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活動地域(中國境內)設立,但只要案件對方當事人(如國內企業)的住所地位于其活動地域(中國境內),該外國企業組織就可以委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推薦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關于社會團體活動地域的審查標準,《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將其劃分為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地方性的社會團體、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該條例第十條還規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3.關于代理事務與社會團體的關系。本解釋規定,代理事務應當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要求,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載明其業務范圍。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社會團體章程來判斷代理事務是否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之內。
4.關于被推薦的公民與該社會團體之間的關系。本解釋規定,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所以規定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是因為我國某些社會團體的負責人多為其上級行業部門的負責人兼任,而該負責人往往與該社會團體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
5.關于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專利代理人參加專利糾紛案件的問題。《專利代理條例》已經對專利代理人代理專利糾紛案件作出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知識產權審判中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對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專利代理人參加專利糾紛案件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解釋在此予以轉引。
3.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這個范圍是目前最為廣泛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民事訴訟的代理人的能力關系著案件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故而我國的立法機關制定了民事訴訟代理人范圍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對于那些具有代理案件的資格,但是卻不屬于自己受理范圍的案件,該代理人是不得接受案件的受理的。
當然不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1、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不能聘請公民代理參加民事訴訟。 2、當事人聘請上述可以作為代理人之外的公民代理參加訴訟的,法院不予認可。當事人可以自己處理訴訟事務或者重新委托具有代理資格的人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