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方向盤屬于什么違法行為_搶奪方向盤是什么性質的違法行為?
特邀律師
如果乘客在行駛的公交車上搶方向盤屬實,我們會認為這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這個罪名成立,那么乘客見義勇為,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踹飛,哪怕是踹成重傷,也不該承擔法律責任,而應認定為正當防衛,應該受到表彰。
在以往,我們對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定性不是很準確,所以,在以往飛踹一腳很難認定正當防衛的,但是最近這些年,尤其是一些搶奪大巴車方向盤事件的增加,我們對這類案件處理力度是很大的,基本都會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次萬州大巴車墜橋事件,會讓我們對這類案件更加重視,我們這次付出的代價太大了,證明我們這些年所做的是對的,而且打擊力度會越來越大的,這樣行為會全部被定義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以后,飛踹這種犯罪行為,一定是正當防衛。
謝謝邀請,
早應該這樣了,要不這些人太狂了。我講三年太輕,應該判重點,車上的幾十號人才能充分得到保護。
事件經過:4月20號上午,一輛由湖南衡陽駛往長沙的長途大巴在途徑湖南湘潭昭山收費站后重新駛回高速。此時,一名中年男子突然沖向駕駛室,與司機發生爭執,隨后他竟然伸手搶奪方向盤,司機牢牢把握住方向盤,乘客一腳猛踹將其制止,快速化解了險情。
一、該中年男子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條的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種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也包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
題中中年男子沖向駕駛室后,與司機發生爭執,已是極為不當的行為。繼而搶奪司機的方向盤,更是將一車乘客的生命安全推向了極大的危險之中。在高速路上,一個很小的細節都會影響到高速行駛的汽車,方向盤發生異常,汽車脫離正常軌道,其直接后果就會是一車人車毀人亡。這個中年男子的行為已經嚴重的威脅到了車上所有人的生命安全,其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制止中年男子的乘客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即使造成那個人有傷亡,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該名乘客在發現有人危及到了整個大巴乘客的安全,及時出手,制止了那個中年男子的危害行為,避免了有可能重大損失的發生,拯救了一車人,他的行為屬于英雄的行為,值得表彰。
郭廣吉律師建議,不能因為損害沒有實際發生,就輕描淡寫的進行處理,因為那樣就不能使心懷惡意的人停下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能讓他對其他人的生命心懷敬畏;對于能夠果斷出手制止犯罪行為的人,人們也要表達出人們的敬意,這樣才可以鼓勵正義的行為。
妨礙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