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方向盤判刑案例2019_鎮江女子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被拘留7天,你怎么看?
特邀律師
一看到標題我的頭就嗡的一下。電視,網上多次報道搶方向盤出事故的現象墜江事件剛平息居然又在重慶再次發生這種惡劣行為!公共汽車不僅僅是把乘客送到目的地還要承擔乘客的生命安全責任!說某些人為了自己私利強行上下車搶奪方向盤干擾了司機正常行車嚴重地危害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必須要受到嚴懲!說為什么搶奪方向盤的惡劣行為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就是宣傳力度不夠打擊力度不夠!就這種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司機如何應對說兩點設想,在公交車方向盤上安裝電腦識別程序,每天司機出車前必須有指紋識別才可以操縱方向盤,為保證司機安全可在調度室完成識別操作,司機如果戴手套可以有配專用手套或“霹靂”手套只認司機。如果有“來路不明”的指紋立即放電瞬間制止犯罪,此種方向盤指紋識別系統同時又起到了防盜功能。再有給司機配有錄像功能的“電棍”設施,可記錄確認司機是否正確使用“電棍”是否正當防衛,長途車乘務員也可以佩帶此種設施有效制止犯罪。司乘人員只有在有危害公交車安全行為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平時亂用違法。如果乘客犯罪事實成立不論老嫩決不手軟沒有緩刑!同時獎勵見義勇為乘客弘揚社會正能量。
今天早晨我看央視二套新聞,社會熱點新聞幾乎都集中在公交車方面。僅去年遼寧省就針對三起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的惡性案件被宣判,這說明近期熱點絕不是集中暴發,而是近些年一直就有,只是因為重慶公交車墜江案件被燃爆了。
不管是鎮江女子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被拘留七天也好,還是如遼寧三起同樣案件被宣判,從積極的一面來看,以往不被重視的缺少社會公德和違法搶奪公交車司機的現象,被提到法制日程上來了。但是以目前的懲治來看,實在有些過輕,不足以震懾那些法盲和社會公德心較差之人。
最近人們恐怕學會了一個新的法律名詞——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用血換來代價,這是用人命換來的覺醒。真希望國家在這方面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只有讓那些膽敢輕易置他人的人身與生命安全于不顧的人受到嚴懲,才能在嚴肅的法律面前有敬畏之心。也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全民守法的意識,自覺去維護公共道德與安全。
在之前已經有過這種案例,于個人利益不在乎他人安危,已經有過慘痛的案例,而不吸取教訓,這種人被判刑三年也是罪有應得。
怎么看?該追刑責的,絕不能象過去那樣搞“以罰代刑”。
依我之見:對這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早應該刑事立案的立案丶該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丶該依法逮捕的逮捕丶該提起刑事公訴的提起刑事公訴丶該定罪判實刑一定判實刑收監執行,千萬不能象過去那樣“以罰代刑”,以至縱容該類犯罪。
一,對“正在行駛中的機動車司機毆打搶奪方向盤”行為性質的分析。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限刑事責任主體及以上者,主觀明知自己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公私重大財產損失而故意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行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依法必須追究其“危安罪”的刑事責任。
二,為什么己經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現實生活中仍有不少普通老百姓卻置法律將以犯罪論處置于不顧,仍層出不窮地出現因坐過站而強令客車司機停車而不達目的后,對正在駕駛機動車行駛的司機大打出手并置全車的生命安全于不顧而搶奪機動車方向盤的行為呢?一則,自刑法頒布實施以來,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依法追究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的案例可以說是鳳毛麟角丶少之又少,久而久之普通老百姓對此行為也認為沒多大危害,而抱無所謂之態度不好;二則,過去公安司法機關對于沒有造成人員死傷的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的犯罪行為,往往也是大事化小,以行政處罰罰款代替追究其刑事責任,長此下去,老百姓也錯誤的認為“罰幾個錢了事”,反而責怪司法機關一旦追究其刑事責任是上綱上線丶小題大作,長此下去,其結果是鼓勵縱容了老百姓中個別人搶奪方向盤丶毆打司機的犯罪行為是層出不窮丶愈演愈演愈烈,最后以至發展到重慶公交車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至墜江十五人命喪黃泉的慘痛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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