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對方不讓見孩子怎么辦_離婚后對方不讓看小孩怎么辦?
特邀律師
【法律咨詢】
我是小王,2016年5月我與前夫夫妻感情破裂,本來準備,簽訂離婚協議后去民政局離婚的,在孩子撫養權一事這方面沒有談好,后來我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離婚,兒子歸前夫撫養,撫養費由我承擔40%,前夫承擔60%。離婚后前半年,我去看孩子,前夫比較配合,今年過年后,我再去探望兒子是,前夫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請問:離婚后,男方不讓女方看孩子,怎么辦?
【律師說法】
成都知名離婚律師陳元果: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離婚后,往往存在帶小孩一方不讓對方看孩子的現象。雖然取得了探望權,執行起來也是一件難事。
從法律方面來看,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享有的對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從孩子成長的角度看,孩子在父母離婚后,無法見到自己的父親或者母親,會有怎樣的不良后果?據統計,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往往很難順利完成學業,容易沉醉于酗酒、暴力、毒品等不良行為,也可能對將來尋找伴侶、組建家庭失去信心。為了避免給孩子造成心理陰影,福妞提醒家長們要改變觀念,把夫妻關系和親子關系分開來看待。作為家長,有責任給孩子營造一個健康的心理成長環境,即使離婚,也不應該在孩子面前說對方的不是。要告訴孩子,父母不在一起,并不影響兩人對他(她)的愛,盡量減少家庭破裂給孩子們造成的心靈傷害。
本案中,如果小王與前夫的生效判決書有涉及探望權的內容,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如果判決書未涉及探望權的內容,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的內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此時,您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既然離婚,法院會判由誰扶養,不扶養者有探視權的。
回答了!
我談談這個話題。這是個婚姻,情感方面的問題。談二點看法。
1.首先談談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法對夫妻倆離婚,對子女與父母關系是這樣規定的:父母離婚,子女無辜。什么意思呢?規定,父母離婚,與子女無關系,父親仍是父親,母親仍是母親。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負有監護貴任,對子女成長,學習,仍負有到18歲的責任。這是法律法規定的,你應該知道。
2我再談談你該怎么辦?前夫不讓你去看孩子,你可以帶著離婚判決書去法院申請,要求看孩子,法院會作出處理的。你有權利看自己生的孩子,這是法律法規定的。你對孩子不僅看,對孩子成長,也負有責任,這也是法律法規定的。
以上二點看法,供參考!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 該條規定就是探視權行使以及探視權受限的法律依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案件在執行上往往阻力重重。在法院一份判決書中看到:一方必須在某時將孩子送到某地,再由另一方按某時將孩子送回某地,以實現起訴人的探視權利。但是,許多法官在執行過程中都告訴記者說這是很難做到的,一是因為探視子女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由于“鬧離婚”而彼此受到嚴重傷害,如果一方探視子女時,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方式,必然引起雙方矛盾激化,最終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二是因為法院根本沒有那么多的人力保證判決執行。因此,只在判決書中抽象強調如何處理,如果探視對象拒不接受探視,法官又不可能強制將孩子交給要求探視的一方,“人情”和“法律”在這里遭遇了尷尬的一幕。因此可以說,離異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寬容和理解,探視權的具體行使需要雙方協商確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夠舉證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傳染病,法律才能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加強人們對探視權的認識,告知人們特別是離婚雙方探視權不僅是離異父母與子女的一項權利,同時還是離異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正確的行使權探視權,才能確保對子女健康的成長。如果對方不予協助執意阻撓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相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簽署協議,不過我建議最好可以的話還是協商解決避免給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咱們畢竟都是為了孩子,不是么。答案滿意的話請給分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還沒有判決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定的。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父母都必須履行撫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都是違法的。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對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必要補充,是有效地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您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舉證證明對方不讓您見孩子,在對子女撫養權爭議時候可以為您爭取一定機會。那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是母親的權利。假如在離婚后,對方還是不給您見孩子,那么您可以以“對方剝奪了您對孩子的探望權”的理由起訴到當地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據此,如果要求探望孩子的一方不具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的話,可以依法探望孩子,對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對方無理拒絕,可以據此向對方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強制執行。司法實際中有人民法院依法拘留違法人員強制確保探視權實現的案例。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和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還補充了一點: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請您對照以上條例,行使自己的探視權。
為啥子要離婚呢?不見還好過些,見面容易發生匆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