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高空墜物責任劃分_高空墜物物業有責任嗎?
特邀律師
關鍵還是證據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損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這樣的話,某人能證明自己確實不在家,但是證明不了案發時間絕對沒有其他人在自己家,更證明不了磚頭確實不是自己家掉下去的。當然如果能證明磚頭是從別人家的某地方掉下去的也能免責。這樣的話就不能排除自己家的責任,所以說要出錢賠償了。
一、若能找到責任人,責任人負責,
二、若不能找到明確責任人,二樓以上共同承擔(包括二樓),被連帶業主能行證明非責任人,則不必賠償(如,出差半個月沒回家,窗外也沒有什么東西)。
三、一般沒物業什么事,這不能怪物業。(法)
這種情況經常發生。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發生高空墜物傷害他人的事故,其民事賠償責任一般由墜物來源處建筑物或設備的所有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如某單位的辦公樓墜物傷人,賠償責任由這個辦公樓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管理單位共同承擔。
如果是居民樓發生高空墜物,能找到墜物責任者的,由墜物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找不到墜物責任者,推定樓上所有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可以例外。
高空墜物物業責任分幾種情況,一種是從屋里往外拋東西,如果物業已經公示告知或約定禁止高空拋物,物業沒有責任,如果沒有警示牌或約定,物業有一定的管理責任。
還有建筑共用外墻或瓦等脫落的高空墜物,如果物業沒有去采取維修圍擋等安全措施,也負有管理責任,這個物業逃不掉的;如果物業采取了措施,比如動用維修基金去維修,而維修基金還在審批當中或業主不同意維修(業主大會未通過),物業也做了告示和警示圍擋等,物業沒什么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