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訴訟證明中的證據_如果提起訴訟都需要什么證據?
特邀律師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在不同訴訟制度中有不同的范圍,就這個問題問的應該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案件中證據的種類已經做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個條款從實質上確立了一個原則,那就是認定任何人有罪和對其處以刑罰,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很顯然,要想定罪處罰,不僅要有證據,證據還必須非常完備才行。沒有證據,當然也就不得對任何人定罪處罰。
1、民事起訴狀上要寫明證據名稱及證據來源。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證據對官司的輸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證據、可用于証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三大類?。
證據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適用一切證據、裁判案件的最基本的原則。
證據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辯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陳述?八類。
行政訴訟法第第三十三條規定:書證?八類。
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類案件審理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條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照證據做出公正的裁判。
證據是訴訟的基礎、沒有充分真實證明材料就別去打官司,別花沒用的費用,沒有證據等于無源之水一一別浪費時間精力費用…。
提起訴訟的證據:
主要分為兩類:一類屬于程序性證據,一類是實體性證據
一、程序性證據:
首先,是身份信息。即原告自己的身份信息(個人一般身份證原件交法院審核即可),如果是單位組織則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文件、包括個體工商戶也需提交營業執照;被告的身份信息也必須提交,介是被告是個人僅需要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信息查詢證明,是單位組織則需要單位組織信息查詢證明(一般可以通過向工商局查詢得到)。另外,原告人數多個或被告人數多個,應當每個都提交相應的身份信息。如果身份信息不對,將可能承擔訴訟主體錯誤,而產生不利后果。
其次,是受訴法院管轄的證據。依據訴訟法律規定,必須有管轄權的法院才受理相應的訴訟案件,這個詳細情形通過區分法律關系,依照訴訟法來辦理。民事法律關系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而特殊法律關系則依照民事訴訟法區分法院管轄權起訴。行政法律關系可以參照民事訴訟在被告所在地起訴,但也要注意起訴法院的級別等。而特別一提的是勞動法律關系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等等在此文中不再累述。
于證據上,提交的是因特殊法律關系,而沒有在被告所在地起訴的證據。如合同約定了在原告所在地管轄等約定管轄,則應當提交合同;繼承糾紛涉及不動產的,在被繼承不動在法院起訴,則要提交法院房產證明等等;還有在被告或原告的經常居住地與身份證上不一致,需要提交法院經常居住地證明等等,此類法院管轄證據只能依案件的情形不同,而具體區分。
二、實體性證據:
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是,通過法院裁判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張,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張,是依據原告起訴中提交法院的證據來實現的,即訴訟法中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首先,要提交法院證明基本法律關系的證據,如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提交存在借貸款事實的證據,從而法院認定自己請求保護的權益真實且合法,才得以法院支持;其次,要提交自己真實合法權益,受到不法損害的證據,如違約、人害侵權等事實的相關證據;還有,自己合法權益受損害與不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并且是被告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證據等等。還有其他證據,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三、針對自己提交法院的證據,最好是寫明證據目錄,寫明證據證明目的、編上頁碼等等,以方便法官更方便有效的審理查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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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簡單來說你說的總要拿些東西證明吧。
1、 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 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