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欺詐和詐騙區別_詐騙和經濟糾紛區別在哪里?
特邀律師
詐騙犯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重要的有幾點:詐騙人是否有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的手段;受騙人在欺騙人的欺騙下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將自己財物所有權交與詐騙人占有或所有。
而一般經濟糾紛中,一方開始并沒有非法占有另一方財產目的,只是因為經營困難,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在履行合同中,一方隱瞞事實真相只是為了拖延履行,還不能據此判斷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而實施詐騙。當然任何事物都是復雜的,完全區分一般的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是困難的。在當前經濟下行情況下,一有經濟糾紛,有人就喜歡用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而公安機關往往以經濟糾紛為由不予受理就是這種考量。
區分詐騙罪與經濟糾紛可從一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看糾紛發生后一方有否還款意愿。如果他還在不斷或多或少還款,不宜定為詐騙。
二看是否躲避與潛逃。如果欠款后有意長期躲避,不與人見面或聯系,就有詐騙嫌疑。
三看欠錢人金錢用途。如果借錢后主要用于生產經營以外的個人用途,如個人揮霍就可認為有詐騙嫌疑。
總之,要定出絕對的區別是困難的。有些要隨著事態發展來確定罪與非罪界限。
根據上面提供的資料,個人認為題主的本問題還難以說就構成了詐騙罪。一是你是受別人指示將錢投入進去的,估計是投資入股,但最后根本沒有,看來就只是一般的借款,屬于債權而不是股權。二是從給定的有限條件看,也難以看出公司老板就不承認你們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只是不承認你們之間的股權關系。三是老板也沒有不還款的意愿,也沒有潛逃。因此還難以作詐騙罪處理!
先從法理層面講一下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的主觀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包括一、虛構事實二、隱瞞正想),該欺詐行為使得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受害人基于該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判斷究竟屬于經濟糾紛還是屬于刑事詐騙就是要結合案件細節來判斷對方是否符合上述要件。比如:對方投資名義來取得資金,但實際卻將資金揮霍一空。那么可以認定行為人沒有打算歸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體的判斷必須與案件細節相結合,理解了法理層面后,依照一般人樸素價值觀就可以做出大致上的判斷了。
你說的是合同詐騙和商業(合同)欺詐吧?
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別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范圍不同。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于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于合同履行階段。而合同欺詐僅適用于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資格訂立合同、無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騙對方當事人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法許多情況下并不是以騙取、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與一般合同欺詐相比,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大。
(3)客觀后果不同。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但騙取的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大的程度,則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而以一般合同欺詐處理。
兩者在產生的法律后果上也有區別:詐騙罪中的合同應作為無效合同處理;而一般欺詐中的合同,除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外,一般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對待。因一般合同欺詐引起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而合同詐騙罪則屬于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商業欺詐是指在簽訂虛假合同,欺騙單位和個人,騙取錢財和各種物質利益,以欺騙為手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通俗的說,用虛假的情況引誘對方做出錯誤的判斷。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前者屬于合同糾紛,后者就是經濟犯罪了